鄂医保发〔2021〕51号
各旗区医疗保障局、各所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新生儿参保政策,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生儿参保登记遵循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和户籍地管理原则。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已经使用父母姓名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应要求其监护人尽快更新信息。
二、新生儿参保登记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原则上新生儿出生90天(含90天)内,由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全额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三、新生儿出生次年,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登记,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规定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
四、跨年度住院的新生儿,报销执行出院年度政策。
五、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通知》和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要求,积极协同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政策解读及宣传,确保新生儿参保政策全面落实,更好服务广大参保群众。
六、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中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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