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官方微信

首页>专题>优化营商环境>鄂尔多斯市扩大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产业扶持

产业扶持+

科技创新+

便民利企+

民生保障+

鄂尔多斯市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激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09 20:04

字号:

  打印

鄂尔多斯市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激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办法。 

  一、激励评价时段 

  每年11日至1231日。 

  二、激励评价对象 

  (一)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业法人机构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的市级分支机构。 

  (二)已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的银行业法人机构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的市级分支机构,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组成联合考评组进行评价。共设立5个单项评价,分别:优化地区金融环境、金融助推乡村振兴、绿色金融、金融支持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 

  1.优化地区金融环境评价旨在激励对全市金融风险防控、维护地区金融稳定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金融助推乡村振兴评价旨在激励精准对接乡村振兴以及特色产业金融服务需求,在支持三农三牧金融服务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3.绿色金融评价旨在激励创新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4.金融支持民营企业评价旨在激励在支持全市民营企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5.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评价旨在激励创新普惠金融服务模式,支持全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激励评价结果运用 

  (一)对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业法人机构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的市级分支机构,由市政府金融办根据银行业机构规模、对我市历史贡献度以及未来金融服务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开设公账户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银行项目中赋分的建议。 

  (二)已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银行业法人机构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的市级分支机构,市财政局在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放项目公开招标中,按照每个单项评价的前三名,分别给予加分 

  四、激励评价程序 

  (一)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参与年度评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131日前将上年度有关数据、文字及佐证材料报市政府金融办,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参评资格。 

      (二)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组成联合考评组,于220日前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单项评价工作,向市财政局提供评价结果市财政局在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银行项目中予以赋分。 

  五、其它事项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出现以下情形不得参加年度评价: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或案件,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确保上报数据、文字、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若发现弄虚作假的,收回相关激励政策,并反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追责问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2022年1月20日 

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1506000004     蒙ICP17002409号-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77-8581170(工作时间)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 建议使用IE9以上浏览器

邮箱:ordosxxbs@163.com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