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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1532就业创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7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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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发〔2019〕9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1532就业创业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7日 

  

鄂尔多斯市1532就业创业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部署要求,全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着力促进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思路目标 

  着眼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深入实施鄂尔多斯15321条主线5大行动3个增长2项清零)就业创业工程,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聚焦重点群体分类施策,全面促进就业创业 

  (一)1条主线稳住就业基本盘,实现全市更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5大行动围绕“稳、促、带、扶、优”五个着力点,深入组织实施支持企业发展稳就业、提升职业技能促就业、鼓励创新创业带就业、强化就业援助扶就业、加强公共服务优就业等五大行动。 

  (三)3个增长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培训人数和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发放持续增长,到2020年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农牧民转移技能培训、城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1.5万人次,创业担保贷款发放1.3亿元。 

  (四)2项清零全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到2019年年底,全市建档立卡就业扶贫对象全部就业,实现动态清零,2020年持续巩固脱贫成果。 

  三、主要措施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就业 

  1.降低企业社保费负担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至16%。持续实施援企稳岗,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50%。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承担0.5%。持续开展“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下同)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照6个月的全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参保企业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搭建企业用工平台。对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的企业,旗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举办专场招聘会,帮助失业人员及时就业。通过组织赴外招聘、校企对接等活动,搭建供需平台,降低企业招聘成本。(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3.助力企业稳定岗位。建立困难企业帮扶台账,指导企业采取协商劳动报酬、灵活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支持企业通过多元化经营、资产重组、培训转岗等方式,拓宽内部分流安置渠道。对因化解过剩产能等影响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制定安置方案和裁员方案,履行民主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各旗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职业技能促就业 

  1.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征集60个具有区域特色、促进就业效果明显的职业(工种),补充到《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下称《目录》)中。对《目录》中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培训补贴标准上浮2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上浮10%。针对不具有国家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和自治区专项能力资格标准的工种,要制定全市培训合格标准,并给予适度补贴。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对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政策倾斜,增加的绩效工资总量,所需资金可通过培训收入解决,专项用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的各项教学和实际操作开支。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并向承担培训的一线教师倾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 

  2.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职业院校、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力争2019年培训新型学徒500人以上2020年起每年培训新型学徒1000人左右。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对鄂尔多斯户籍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凡与本地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与企业要求专业相近的,采取新型学徒制培养方式培训上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 

  3.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农牧民工分别开展职业技能、创业、劳动预备制、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退役军人开展技能储备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群体开展技能脱贫攻坚行动、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的70%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定额补贴。2019年2020年,将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以上,对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培训补贴。对企业开展新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提升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适时出台市级首席技师和特级技师评定办法,逐级设立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并指导企业针对各项核心技术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农牧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市残疾人联合会) 

  4.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资源建设。加强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农牧民培育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大政府、学校、企业、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整合力度,对培训规模大、培训后就业率高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或培训机构设立的实训基地,按规定给予创业就业“以奖代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三)鼓励创新创业带就业 

  1.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提高贷款申请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自主创业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相关金融机构、各旗区人民政府) 

  2.培育创业孵化载体。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劳动者创业提供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创业服务数量和效果,给予创业就业服务补贴。培育和打造创业培训示范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孵化基地(标准化创业园)的,纳入创业就业以奖代补资金支持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就业援助扶就业 

  1.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群体就业。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志愿者、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每年计划招募1000人左右。组织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行动,建立健全覆盖求职创业全过程的帮扶机制,摸清失业青年底数,开展精准培训,举办“启航招聘会”、就业沙龙等专场招聘活动。组织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利用三年时间组织3000名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并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范围扩大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市民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2.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要对退役军人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在不突破行业职业准入要求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要加强对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需求的分析、预测,定期征集退役军人职业技能需求,每年至少组织两专场招聘活动,促进教育培训需供有效对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退役军人就业和失业登记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实现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及时提供就业援助。(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3.持续开展就业扶贫。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农畜产品加工、畜牧养殖等企业在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创建就业扶贫车间,由苏木乡镇组织当地贫困劳动力进车间务工,辐射带动周边劳动力就业,为就近就业创造条件。每个旗区至少创建1个就业扶贫车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主要用于场地租金、水电费等补贴。为返乡创业人员和有创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介等创业服务,同时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就业,确保2019年年底全部完成164人就业扶贫任务,2020年要巩固就业扶贫成果,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农村牧区贫困劳动力全部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农牧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4.加强困难就业群体援助。积极开展登记认定、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服务等针对性帮扶, 2020年年底前要累计帮扶5000名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要给予临时生活补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给予临时救助,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未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要托底安置。(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医疗保障局) 

  (五)加强公共服务优就业 

  1.优化就业创业环境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为各工业园区和企业职工子女教育、医疗、住房等提供便利条件。每年开展1—2次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招聘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进一步强化治欠保支制度落实,从源头上解决欠薪问题。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做好劳动争议隐患预警排查和集体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各旗区人民政府) 

  2.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对劳动者职业指导,根据劳动者就业意愿和能力素质,分级分类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建立人力资源分布台账和企业用工需求台账,制定企业用工三年计划和紧缺工种人才目录,提前为企业培养“订单式”技能人才。依托我市人才和就业服务网等网络载体和平台,推动“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定期组织开展民企招聘周、就业援助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行动等活动,发布活动月历,促进供需精准对接。(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3.扶持壮大中介机构。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制定实施细则,对有一定基础和发展潜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择优重点培育3—5家,给予创业贷款、就业补贴、培训补贴等资金支持,助力解决全市紧缺人才短缺问题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供需矛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组织协调。各旗区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统筹负责本旗区就业创业整体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分工协作、强化工作调度、定期会商研判。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就业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就业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 

  (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旗区要梳理现有补贴项目,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归并简化补贴项目和补贴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提高政策公众知晓度,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在保就业、促就业上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及基金监督和风险预警,全力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审核工作,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基金和专项资金行为,推动完善风险管理各项制度,强化经办内控管理和监督成果运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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