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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8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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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科发﹝2022﹞2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区科技管理部门: 

  现将《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2022年1月10日 

    

 

  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提升科技特派员制度,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实现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科学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助力乡村振兴三年行动(2021—2023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21〕1号)和《新时代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鄂科发〔202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是指结合我市实际,按一定程序和标准选聘的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和法人科技特派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自然人科技特派员、法人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管理和考核,以及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利局组成。主要职责:研究制定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工作政策和措施;审定科技特派员选聘、考核和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科技特派员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有关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特办”)设在市科学技术局。其主要职责:筹备和召集联席会议,会同有关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牵头组织起草科技特派员政策性文件会同有关单位、旗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特派员选聘、管理和考核,指导考核旗区科技特派员工作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为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提供信息、技术培训、投融资、法律等方面的服务;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负责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主要职责:所在单位负责择优推荐科技特派员;负责本单位下派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 

  条  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科技特派员;推荐年度优秀科技特派员;在资金、人力、物力、信息、技术等方面科技特派员工作提供支持。 

  条  旗区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择优推荐科技特派员;负责推荐年度优秀科技特派员;负责配合市科特办开展科技特派员供需对接;负责配合特办监督、管理、考核本辖区科技特派员;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工作;配合市科特办监督检查科技特派员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实施配合市特办管理建设本辖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星创天地;负责本辖区旗区级科技特派员选聘管理工作。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主要职责:对科技特派员提出生产服务需求;科技特派员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服务工作;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考核评价等工作 

     科技特派员工作顾问主要职责:负责联席会议政策咨询;负责全市农牧业产业技术指导和帮助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服务和创新创业工作;配合市科特办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推进情况的实地抽查;统筹、协调各有关单位、部门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三章  选聘  

  十一条  自然人科技特派员选聘 

  (一)选聘条件 

  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分为技术服务型科技特派员和创业型科技特派员。 

  1.技术服务型科技特派员选聘条件。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干事创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有到基层开展服务、带动农民致富和企业发展的意愿和经验;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年龄在60周岁以下(根据服务对象需求,有教授或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有服务现代农牧业发展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专长;有良好的知识传授、信息传播和综合协调能力,能够运用多种手段、途径传播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2.创业型科技特派员选聘条件。由本人创办、领办、协办或以技术入股的企业、合作社等机构登记注册时间一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经营管理能力,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带动经济社会发展。 

  (二)选聘程序 

  1.发布通知。市科特办发布科技特派员征集通知。 

  2.申请推荐。自愿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人员,自主选择服务点开展供需对接,双方协商达成服务意向并签订服务协议,向所在单位申报。市直部门所属单位、市高新区选派的自然人科技特派员报主管部门审核,旗区选派的自然人科技特派员报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市科特办推荐申报。 

  3.审核确认。在所在单位和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推荐基础上,市科特办和旗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供需对接确认,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 

  4.研究公示。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拟选聘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名单,市科特办公示拟选聘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确定选聘。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市级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名单,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法人科技特派员选聘 

  (一)选聘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经济合作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单位,自愿从事基层科技服务工作;具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上下游产业开发、信息服务及全产业链增值服务的基本条件;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有开展科技服务的人才队伍;具有良好的行业影响力和社会声誉,无不良记录。 

  (二)选聘程序 

  1.发布通知。市科特办发布科技特派员征集通知。 

  2.申请推荐。自愿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法人主体,自主选择服务点开展供需对接,双方协商达成服务意向并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向旗区科技管理部门申报。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市科特办推荐申报。 

  3.研究公示。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拟选聘法人科技特派员名单,市科特办公示拟选聘法人科技特派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确定选聘。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市级法人科技特派员名单,颁发聘书。   

  第四章  工作职责   

  十三 科技特派员工作职责 

  (一)开展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按照市场需求和农牧业产业化实际需要,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带领农牧民拓宽思路,改变传统生产经营模式,实现增收致富。 

  (二)参与企业科技研发,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研发中的技术问题,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 

  (三)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形式,创办、领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与基层企业和农牧民建立起利益共同体。 

  (四)开展政策宣传,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及时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并培养基层技术骨干。 

  第十 科技特派员服务形式及内容 

  自然人科技特派员 

  1.技术服务型科技特派员。采取“订单式”需求对接或“菜单式”服务供给等多种模式提供服务。通过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利用“科技惠民”服务平台,开展线上线下培训授课,技术咨询、指导,解决一二三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日常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带动服务机构或区域内科技生产技术水平的提升。 

  2.业型科技特派员。采取领办、创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形式,开展科技创业和技术服务活动,带动技术发展、社会就业、乡村振兴。 

  法人科技特派员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作为法人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建立产学研用合作关系,围绕基层主导特色产业开展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和培训服务,引导各类科技资源向基层流动。 

  支持科技特派员组团服务。鼓励科技特派员按照产业发展和专业生产需求,瞄准产业链全过程开展服务,整合科技人才资源,促进创业和技术服务向研发、生产、加工等产业链条延伸覆盖,构建科技特派员全产业链服务体系。 

  第十  科技特派员服务要求 

  市科技特派员每届服务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解聘。每年开展现场技术服务与指导至少30,并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自然人科技特派员 

  1.根据服务对象实际情况制定服务规划,推动相关产业发展,产生显著效益。 

  2.及时记录服务动态,并在“科技惠民”小程序中实时发布; 

  3.在“科技惠民”小程序中发布政策信息、实用技术等或解答提问提供技术咨询不少于10次; 

  4.引进推广至少1项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 

  5.培育至少5名乡土人才、科技带头人或培育至少2个典型示范户; 

  6.按时报送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底考核材料,并附服务记录。 

  (二)法人科技特派员 

  1.完成所签订合同的目标任务; 

  2.服务壮大至少1个农牧业合作社、协会、企业; 

  3.引进推广至少5项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 

  4.开展至少3次技术培训、政策宣传、科普宣传活动。   

  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技特派员管理考核工作由市科特办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所在单位、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服务对象共同参与。科技特派员选聘后,要及时与服务对象所在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接,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接受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日常动态监督管理。在职科技特派员实行非脱产服务,接受所在单位日常考勤管理。 

  十七  市科特办利用科技特派员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适时对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进行动态掌握。科技特派员工作顾问要对所负责区域科技特派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督促、采取不定期、不定时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向科技特派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服务对象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季度要对本辖区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进行至少1次实地检查。通过查看科技特派员工作日志、服务效果,检查科技特派员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实施情况、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情况等,督促科技特派员扎实开展服务工作。旗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市科特办反馈。 

      第十八条  对抽查工作日志发现弄虚作假的科技特派员,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 

      第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在下派期间,如遇工作单位变更不能继续履职,或因个人原因辞职或离岗者,须经服务对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同意,市科特办备案后方可生效。 

  二十  科技特派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内容包括出勤情况、工作态度、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日常情况,服务协议目标完成情况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形成的利益共同体规模、辐射带动作用等综合情况。 

  二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特办下发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和评选优秀科技特派员的通知。 

  考核评定。科技特派员填写《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考核表》,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对其提出评议意见。市直部门所属单位和市高新区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由所在单位和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服务成效,参考“科技惠民”小程序中发布科技服务记录提出考核意见;旗区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及法人科技特派员由所服务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应完成上述考核程序。旗区科技管理部门通过实地考察了解科技特派员在当地的工作业绩、群众反映等综合情况,考核本辖区市级科技特派员,签署考核意见并报送市科特办。 

  )推荐评优对业绩优秀、贡献突出的科技特派员,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所属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派出科技特派员总人数10%的比例提出年度优秀科技特派员推荐意见。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同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实地走访,考察核实优秀科技特派员推荐人选的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产业发展效益、引领带动效应等情况 

  )研究公示。联席会议根据旗区考核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综合评定科技特派员考核等次,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市科特办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确定等次。公示无异议,确定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等次。 

  第二十二条  对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的科技特派员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考核不合格比例不低于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及生活补助经费。   

  第六章    保障激励  

  第二十三条  在职技特派员下派期间,原单位一切待遇不变 

  第二十四条  对经联席会议认定的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1.5万元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交通差旅费、保险和培训费等。经考核合格的科技特派员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生活补助经费。对年度优秀科技特派员给予每人3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顾问开展基层服务、检查期间的差旅费、租车费由市科特办承担;不在科技特派员序列的科技特派员工作顾问,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生活补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市科特办设立科技特派员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支持法人科技特派员和科技特派员服务团队开展新技术新品种研究开发、技术集成、示范推广、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可组成服务团队,依托法人实体单位按照《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组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经认定后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人才政策给予20万元奖补 

  第二十 法人科技特派员可优先通过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科技特派员,可申报科技特派员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法人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各类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免税和技术交易后补助。 

  第二十 对科技特派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科技特派员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十 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宣传服务,宣传科技特派员服务“三农”工作,报道科技特派员先进事迹。 

  第三十条  支持科技特派员建设联合创业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星创天地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奖补。   

  章  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 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的专门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管理。 

  (一)科特办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及预算安排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绩效评价效益。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审定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及专项资金使用、分配管理事项。 

    选派科技特派员的市直部门所属单位职责:负责专项资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配合市科特办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旗区科技管理部门职责:会同本地财政部门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配合市科特办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经费、科技特派员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经费、优秀科技特派员奖励经费、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奖补经费、宣传与管理费 

  (一)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交通差旅费、保险和培训费等。 

  1.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对象开展科技开发、成果推广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2.交通差旅费是指科技特派员往返驻地和服务对象所在地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交通差旅费严格按照我市最新《直属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3.保险费是指在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间为其购买的短期、个人、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意外保险。支出额参照包联驻村工作队标准执行,由科技特派员凭商业保险单报销。 

  4.培训费是指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对象组织技术培训的资料费、材料费、会议室租金等与培训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由科技特派员凭相关票据报销,参训人员签到表和培训现场图片等可作为报销佐证材料。 

  (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经费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法人单位和科技特派员服务团队开展科技研发推广、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三)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经费用于年度考核优秀和合格的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费用 

      (四)优秀科技特派员奖励经费用于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奖励费用 

  (五)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奖补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开展试验示范、推广转化、产品研发、技术培训的工作经费和条件改善 

  )宣传与管理费用于宣传资料印刷费、媒体宣传费、科技特派员培训费、科技特派员工作顾问基层工作经费、“科技惠民”服务平台系统的开发维护费以及科技特派员工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条  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一)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使用程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支出。市科特办按照联席会议审定的科技特派员人数核定工作经费。市财政局按照市科特办提供的科技特派员人数及标准,将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拨付到市直部门所属单位及旗区财政部门(由旗区财政部门再拨付到旗区科技管理部门)。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由市直部门所属单位及旗区科技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严格执行报账制度 

  (二)科技特派员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经费使用程序。科技特派员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申报评审按照鄂尔多斯市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科技特派员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实施项目经费“包干制”,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资助,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不要求申报单位配套自筹经费。项目负责人有经费支配权,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并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专项经费按《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下达,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三)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经费优秀科技特派员奖励经费使用程序。联席会议按照考核结果审定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经费优秀科技特派员奖励经费支出。市科特办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考核优秀合格的科技特派员人数核定生活补助经费优秀科技特派员奖励经费,市财政局按照市科特办提供的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优秀和合格人数及标准,将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经费优秀科技特派员奖励经费拨付到市直部门所属单位及旗区财政部门(由旗区财政部门再拨付到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部门所属单位和旗区科技管理部门须专款专用,及时兑现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经费优秀科技特派员奖励经费 

  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奖补经费使用程序。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申报评审按照《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专项经费按《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下达,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宣传与管理费。市科特办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办法及规定支出。 

  三十  各有关单位要专项资金独立核算,并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标准执行严禁虚报、套取、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严禁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类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对不按规定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单位,市科特办、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追缴资金等措施,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科特办负责解释,各旗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或完善本地区科技特派员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科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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