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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关于对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实施通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8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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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公安(分)局、各专业分局、局属各部门: 

  为做好新能源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推动城市货运配送绿色高效发展,确保全市道路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9 条规定,现对全市新能源配送车辆通行政策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车辆 

  (一)新能源配送车辆,指符合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等要求,依法注册登记并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车辆。 

  (二)统一标准、统一外观标识,并经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备案认证。 

  二、通行管理 

  (一)允许微型、轻型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全天候、全路段城区通行。 

  (二)加强相关配送车辆现场指挥,指导合理规划城区通行线路,规范停放,确保安全 

  (三)将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纳入企业交通安全考评,推动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三、政策调整 

          各公安(分)局、各部门要加强与邮政、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对接,掌握新能源配送车辆保有量、车型结构及阶段业务车辆发展规划等情况,市公安局将适时调整通行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 

  

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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