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公安(分)局、各专业分局、局属各部门:
为做好新能源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推动城市货运配送绿色高效发展,确保全市道路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9 条规定,现对全市新能源配送车辆通行政策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车辆:
(一)新能源配送车辆,指符合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等要求,依法注册登记并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车辆。
(二)统一标准、统一外观标识,并经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备案认证。
二、通行管理
(一)允许微型、轻型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全天候、全路段城区通行。
(二)加强相关配送车辆现场指挥,指导合理规划城区通行线路,规范停放,确保安全
(三)将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纳入企业交通安全考评,推动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三、政策调整
各公安(分)局、各部门要加强与邮政、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对接,掌握新能源配送车辆保有量、车型结构及阶段业务车辆发展规划等情况,市公安局将适时调整通行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
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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