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是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是建设“健康鄂尔多斯”的基础,也是提升医疗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落实科教兴医战略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学重点学科整体水平,促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医学重点学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的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符合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经评审认定或批准,学科整体实力在自治区内或市内处于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通过重点扶持和建设有望在自治区乃至全国形成一定影响力的学科。
第三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科学评估、科学管理、资源整合、蒙(中)西医并重”的原则,以团队建设为载体,专业科室为主体,建设单位为支撑,明确责、权、利关系,努力提高建设绩效。
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成立市级医学重点学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发展规划,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管理等。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相关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办或协办。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发展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制度、评审和评估体系。
二、发布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组织项目评审、立项。
三、对医学重点学科予以监督并组织考核评估。
四、负责医学重点学科经费预算管理。
五、促进医学重点学科的培育与发展,推动各级医学重点学科创建为上一级医学重点学科。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市级医学重点学科专项经费的保障,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二、对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级医学高层人才的培养和认定。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做好医学重点学科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二、优先将重点学科带头人及团队成员纳入鄂尔多斯市级高层次人才评选范畴,推荐重点学科带头人及团队成员申报国家、自治区相关人才评选项目。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科技项目的立项,主要职责包括:
对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科研项目优先予以立项,和(或)推荐上一级科研立项项目。
第九条 各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属地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学科进行统筹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审核属地医疗卫生机构的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申报项目,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好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协调旗(区)财政部门落实本旗(区)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财政补助资金,督促属地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自筹配套资金。
三、加强本旗(区)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管理,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好督导检查、绩效评估和周期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并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职能科室承担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规范本单位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管理。
二、组织选拔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和经重点学科带头人提名的技术骨干。
三、督促和支持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开展科研和教学工作。
四、对医学重点学科的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人员配备、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专项经费不足部分予以支持和补充。
五、确保医学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科建设的评审、评估和检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报告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是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全面主持本学科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建设经费预算及管理制度等,确定本学科重点发展方向与工作任务。
二、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核算,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及本学科建设需求编报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三、主持制定并落实本学科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本学科人员绩效考核方案,完成各项学科建设目标和年度任务,对本学科的建设成效负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单位必须为鄂尔多斯市辖区内依法设置的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并具备学科发展所需的配套条件,对学科建设有具体规划、目标和管理制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申报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条件(或经一个周期重点支持培育后满足的条件):
一、医学重点学科属于申报指南通知所列的目录范围。
二、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评审标准》申报和建设,且是本院的重点学科。学科科目主要包括二级临床科目和部分三级临床科目。
三、开放病床数应达到相应的要求,具有满足本学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能独立并常规开展本专业诊疗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已在市内或自治区内具有一定的学科影响力,有创建为上一级重点学科的能力。
四、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遴选。每个学科遴选1名学科带头人,并且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高尚的医德医风,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高尚,业绩突出,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全局观念。
2.本单位本学科在职在岗人员。具有连续10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取得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硕士学位并取得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原则上应为本学科负责人。
3.一直未脱离本专业技术岗位且在本单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家原则上不再担任重点学科带头人。确因学科发展需要而担任的,同时应选定学科的科室负责人为副学科带头人。
(二)业务条件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市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具备带领团队从事较高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熟练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外新进展,及时研判其发展趋势。
(三)团队建设。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善于整合与利用资源,注重人才梯队建设,能够作为核心人物凝聚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和协同攻关能力强、在行业内有较高影响力的创新团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选定为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
1.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期满后不足一年的;
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近三年内发生过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差错的;
4.在单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5.有伪造、篡改、剽窃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学科应选定5名(含)以上本学科的技术骨干,技术骨干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职业道德高尚、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团结同事、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
(二)学术水平优良、学风严谨、有开拓创新意识和一定的跟踪、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的能力。
(三)已取得卫生系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本科学士学位并取得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掌握学科发展所需的外语和计算机及网络运用能力。
(四)现在鄂尔多斯市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全职工作,第一执业地点为学科建设单位。
六、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医护人员比例应符合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要求。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十四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评审认定采取单位推荐、资质审查、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评选结果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示后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条件(10%):发展环境、学科规模、支撑条件、制度建设;
二、医疗技术队伍(20%):整体实力、学科带头人、学科技术骨干、医师队伍、护理队伍、人才培养;
三、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30%):总体水平、亚专科建设、技术特色、诊治能力、创新能力、辐射能力;
四、医疗质量状况(20%):质量概况、病区质量、门诊质量;
五、科研与教学(20%):学术影响力、科学研究水平、学科研究方向、不同层次人才培养情况。
第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组织及评审工作,主要程序包括:
(一)申报。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医学重点学科领导小组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单位学科申报。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报;旗(区)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属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报,由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后,统一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初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单位及其申报学科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进入评审环节。
(三)评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学科的综合水平、优势地位、发展潜力,整体建设目标的合理性、可行性,重点发展技术的先进性、科学性及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竞争性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综合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立项。由领导小组根据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全市学科发展规划、医疗资源分布和各单位学科建设需求等情况,按照鼓励先进、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名单,予以立项。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领导小组的立项通知书一个月内制定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任务计划书,确定学科发展重点方向、建设内容、主要措施、任务分工、经费预算、年度建设计划和预期目标等内容,并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签订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附任务计划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建设任务等。
第十八条 各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医学重点学科评选建设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内容,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确保医学重点学科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将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第一年度的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按申报时提交的并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其余各年度的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应在每年3月30日前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建设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在申报推荐各级人才培养计划、科研立项、成果推广等方面要优先予以考虑,在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以及在工作场所、实验设备和人员配备、进修学习等方面优先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保持医学重点学科人才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更换重点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变更技术骨干:
一、技术骨干离职、调离或解除聘任合同;
二、技术骨干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持续半年以上;
三、技术骨干在本学科建设中业绩不佳;
四、其他变更原因。
第二十二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单位拟更换技术骨干,应先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更换理由。获得批准后再制定选拔方案确定更换人员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已经担任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的人员,不得再兼任其他学科带头人或技术骨干。重点学科在编人员不得作为其他学科成员参与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其他学科的在编人员也不得参加本科室以外科室的重点学科申报。但整合全市学科资源联合申报市级以上重点学科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开发、引进、应用新技术或新方法以及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评审、审批、验收。
第二十五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开展学术交流、选送本学科人员到国内外进修、培训等人才培养活动应符合学科建设需要,派出单位保障人才培养人员各项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市级医学重点学科进行年度考核、周期考核(建设期满验收)。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在全市卫生系统内公布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评估报告、评价结果、建设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科建设任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及论文、论著、专利等成果,其成果权的归属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正式发表的论文、论著等作品应当注有“鄂尔多斯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资助”字样。项目成员有在该项目成果文件上署名以及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五年,实行动态目标管理。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和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一起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A、B、C、D级四个档次。建设期满后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周期考核(期满验收)。评估考核标准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鄂尔多斯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单位用款申请拨付首期资金,额度为一个年度的项目经费,以后每年初根据评估情况和年度项目预算,拨付本年度项目经费,项目周期最后一个年度的经费,在项目整体考核验收通过后拨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医学重点学科资格,停止发放建设经费:在周期内连续两次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的;学术不端及其他严重情形。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为A、B、C级的医学重点学科,分别给予重点学科带头人最高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绩效奖励,奖励经费纳入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预算。考核D级的无奖励。同时建设单位每年将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拨的本年度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10%的比例配套自筹经费给予团队其他成员奖励。
第三十二条 建设期满验收评估取得良好建设绩效的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该学科及其相关人员通报表彰和奖励,在市级医学重点学科评审认定和向自治区、国家推荐医学重点学科时享有优先权,其建设单位也应对学科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在周期内成功创建为上一级重点学科的,另给予医学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一次性绩效奖励,首次创建为自治区领先学科的给予最高80万元,原则上首次创建为自治区重点学科的给予最高60万元,首次创建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或国家重点专科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周期内连续创建为上一级重点学科的,按最高给予绩效奖励,不重复奖励,在管理期结束后发放,建设单位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拨的年度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10%的比例给予团队其他成员发放绩效奖励。
在本轮周期前已是自治区领先(重点)学科,周期内未创建为上一级重点专科,周期评估结果为A级或相当于A级的,给予重点学科带头人最高20万元一次性绩效奖励。
周期内每成功创建1个自治区领先(重点)学科的或国家重点专科的建设单位,可在不超财政总资助预算额度的前提下,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增建1个重点培育学科。
旗(区)级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每打造成功1个自治区领先学科、国家重点专科或获得1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属地旗区可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鄂尔多斯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资格,停止绩效奖励发放:
一、丧失或违背重点学科带头人所必备的基本政治条件的;
二、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经济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学术不端的;
四、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为D级的;
五、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离职超过15天或公派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
六、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七、周期内调离现科室,不再担任重点学科带头人;
八、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享受鄂尔多斯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绩效奖励的。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资助经费主要来源是建设单位同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旗(区)属建设单位的财政补助资金由旗(区)级财政承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旗(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市属单位重点学科建设资金按每年总投入2800万元定额标准核定总额,由建设单位和市财政共同承担。建设资金的三分之一由学科建设单位自筹并列入年度预算,剩余三分之二(每年约1867万元)由市财政统筹科技、人才等专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依据年度市级医学重点学科数量,按每年每个重点学科资助额度,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各建设单位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考核结果做好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绩效奖励的发放工作,做好资源调配,资源和绩效工资向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倾斜。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绩效奖励分为年度绩效奖励和周期绩效奖励,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考核后单独发放,列入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预算。
第三十七条 经费核拨应依据我市卫生事业发展战略、年度考核结果及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发展实际,结合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预算安排,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后下达,不实行平均分配,对重点扶持学科予以倾斜。
第三十八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各单位实行统筹管理,要有利于集中资源,突出重点。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学科人才建设,包括刚性人才引进、柔性团队引进的薪酬、学科建设项目参与者的劳务费;重点学科带头人及学科成员外出学习差旅费、会议费、国内外进修和短期培训经费(三个月以内)、合作与交流费等。
二、开展业务及材料费用,包括追踪和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诊疗水平、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开发及推广以及实现学科建设目标所需图书文献资料、材料费等。
三、科研课题研究,包括科研课题立项、发表论文、专著版面费、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及鉴定费等。
四、学科建设专家咨询和(或)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考核、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
五、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所涉及的奖励经费从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
所有重点学科经费支出应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重点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医院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各建设单位做好专项资金与市财政统筹科技、人才、卫生、高端卫生人才、上级财政学科建设等专项经费的衔接,避免交叉重复申报领取补贴。
第三十九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及其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助资金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经费使用。对账务弄虚作假,存在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和政策法规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可终止项目建设,取消该建设单位今后5年内申请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资格,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在建设期满验收后结余部分,按有关规定收回。需调整建设计划的,应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需调整年度经费预算的,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旗(区)、市直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自行设立的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内,如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出台最新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按其最新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级医学重点学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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