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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8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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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住建发〔 202172 

各旗区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 制,精准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 家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第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 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 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内蒙古自 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 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 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建保〔20195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 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筹集房源,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一) 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计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 旗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 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综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 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等情况编制公共租赁 住房发展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 房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 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在政府主导 下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公共租赁住房既可 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也可以由社会机构和企业投资建设。 

  二) 确保土地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建 设用地供应计划。已储备的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要优 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单独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 地可以采用划拨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三) 科学规划布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 布局,符合安全、宜居、省地、节能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 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同步 规划、同步建设。 

  四) 严格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自 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住房面积、户型、套数、 基础设施的配备要求,并在项目审批文件中明确建设指标和具体 要求。 

  五) 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资金保障。统筹用好各项 政策措施,积极筹措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确保公共租赁住房 项目顺利实施。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包括:财政 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中计提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保障 性住房建设资金、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财政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安排的补助资金及中央预算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资 金;按规定通过租购并举方式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收益;银行 贷款、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 入;社会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政府与企业 或其他机构共同出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政府可采取贴息、注入资 本金、土地作价入股、允许配建一定比例商业用房等支持性措施, 引导和鼓励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其他主体独立 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管理和营 运,在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享受保障性住 房建设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要切落实现行公共租赁住房实建 设、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 免政策。 

  二、科学分类保障对象,合理确定保障方式 

  (一)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包括城镇低保住房 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农牧民 家庭等。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 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住房救助特殊家庭、功勋荣誉表彰奖 励获得者、伤残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进城务工建档立卡农 村贫困人口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生育三孩的住房保障家 庭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二)保障方式。住房保障部门应以实物保障和发放租赁补 贴相结合的方式对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 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的轮候期内予以保 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宜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原则上 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 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轮候期将届满的申请人仍然没有得到实物保障的,要发放租赁补 贴予以保障。具体保障方式可结合保障对象意愿和公共租赁住房 的供给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三) 科学确定住房困难和收入标准。将本地无房或人均住 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家庭确定为住房困难家庭;特困人 员、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各旗区可将家庭人 均收入低于本旗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且财产符合要求 的家庭认定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四) 区域范围。旗区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旗区范围内城镇 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保障,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康巴什区、 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保障。 

  、严把申请审核关,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公平公正 

  (一)申请、受理、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要建立公 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使符合条件的的住房困难家庭 能够随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部门及时受理。申请人应 当根据市、旗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要加强全国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在 线办理申请、受理、审核和轮候配租等工作。居委会、街道办事 处(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 进行联合审查,执行“三审三公示”机制,实行首问责任制、一 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 

  经审核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登记为轮候保障对 象,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 明理由。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安排公共租 赁住房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二)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须建立公共租赁住 房轮候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等实际情况,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轮候期宜确定为3年左右, 最长不超过5年,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其 他公众媒体公布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将轮候对象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 住房管理部门应不断优化轮候规则,及时更新轮候库,推行不同 收入保障对象分梯度精准保障。低保、低收入家庭在登记为轮候 对象后6个月内予以保障,其他轮候对象在轮候期内予以保障, 优先保障对象在轮候期内优先安排保障。 

  轮候对象配租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办法》(住建部令〔2012〕第11号)规定的复核配租程序,采 用摇号方式或综合评分方法进行配租并签订租赁合同,推广使用 摇号方式进行配租,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开。 

  为方便老年人生活起居,或父母、子女均为保障对象,方便 子女照顾老人,经本人申请,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调整楼层或就 近租住公租房;对人口增加的保障对象家庭,经本人申请可调整 租住相应面积的公租房。 

   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退出机制和诚信体系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要按户建立住房保障档案,定期进行 复核,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 状况。经复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单位应当安排合理的搬迁期,及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搬迁 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制定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信用信 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 制。如发现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就业等 基本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 转借转租或调换的、连续6个月未按期交纳租金的,责令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录失信行为。 

   做好维护保养和租金管理使用工作 

  (一)维护养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 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小区消防、安防等安全管理,推广使用智能系统加强小区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保障对象的居住安全。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公共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规 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租金管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负责租金的 收缴工作,按时收缴租金。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 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补助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 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以及管理维护和空置期间的物业、 取暖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结合当 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因 素,合理测算并分档确定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住房租赁补贴占市场平均租金的比例与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比例应基本保持一致。要建立补贴标准随市场平均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提高对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保障有关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深化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主要工作,也 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各旗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岀台或修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则),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有序开展。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 

  合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二)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分配机制,全面公开住房保障计划、 保障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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