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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8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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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住建发〔2021〕71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房地产调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现就我市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东胜区、康巴什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及与商品住房配套的可销售的地下室(储藏室)、地下车位(库)、阁楼等销售价格,全装修新建商品住房应包括装修价格,全部实行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二、新建商品住房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销售价格须在住建部门备案。开发企业须按要求填报《鄂尔多斯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情况表》《商品房价格信用承诺书》,同时抄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项目土地费用及建安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备案价格,房地产开企业可同时提交周边同类型在售项目销售价格信息等情况进行辅助说明。 

  四、住建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供需和调控目标等情况,制定区域年度商品住房最高限价。 

  五、最高备案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区域年度商品住房最高限价。对高于规定限价申报价格备案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住建部门可暂不办理价格备案,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对于全装修新建项目,毛坯房价格和装修价格须一并履行备案程序,装修标准须在购房合同中载明,并设置样板间。 

  六、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流程,由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受理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得增加办理时限住建部门需在门户网站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备案价格。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包括与商品住房配套的地下室(储藏室)、地下车位(库)、阁楼等。 

  八、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一房一价制度,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经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应与备案的价格、网上公示的价格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有其它违反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信经营,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管,住建部门的指导,科学合理确定销售价格、诚信申报,签订《商品房价格信用承诺书》。对超过备案价格销售等违规行为,住建部门暂停办理后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暂停网签权限、暂停拨付预售监管资金。 

  十、通知自2021108日起执行,此前价格备案要求、预售许可流程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 1.《鄂尔多斯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2.《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情况表》 

    3.  商品房价格信用承诺书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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