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医保发〔2021〕39号
各旗区医疗保障局:
为落实自治区关于建立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部署要求,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用药需求,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10号)文件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旗区医保局初审、市医保局复审、公示结果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部分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纳入我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下称“双通道”管理)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范围
1、《关于开通部分零售药店30种门诊特殊用药直接结算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65号)文件纳入的23家零售药店;
2、新申报的28家零售药店和23家医疗机构。(见附件1)
二、药品管理范围
221种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见附件2)
三、支付标准
1、“双通道”管理用药所发生的费用比照一级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2、职工和居民“双通道”管理用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年度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600元,设最高支付限额。
3、参保职工“双通道”管理用药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的享受职工大病保险待遇,超过职工大病保险封顶线的职工并且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政策待遇,不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享受商业医疗保险补充保险政策。
4、参保居民“双通道”管理用药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的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四、个人承担部分
1、参保职工只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补贴报销政策的个人自付部分。
2、参保居民只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个人自付部分。
五、服务管理
1、建立“双通道”管理责任医师制。“双通道”管理责任医师由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1)根据本院实际,向就近的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推荐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一定数量医师,作为本院负责审核参保患者使用“双通道”管理用药的责任医师。经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并完成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双通道”管理责任医师负责患者的就医治疗、用药申请、用法用量、后续用药评估确认等“双通道”管理服务工作。
2、药品动态调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的要求实时进行动态调整。
六、建立“双通道”管理待遇实名备案机制
参保患者经诊断需使用“双通道”管理治疗的,填写鄂尔多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治疗申请表(附表3)经“双通道”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签注意见后向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备案,患者可以选择“双通道”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或“双通道”管理定点药店购药。
七、管理要求
1、“双通道”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建立“双通道”管理制度、设置“双通道”管理服务岗位、配备专职人员、明确责任,规范流程,服务好国家谈判药品用药参保患者。
2、“双通道”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国家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3、“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并严格执行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4、各级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将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明确药品供应主体和责任。建立健全“双通道”管理定点医药机构,谈判药患者用药备案、审核流程等管理工作。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涉及“双通道”管理内容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附件:1、“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
2、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
3、 鄂尔多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治疗申请表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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