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医保发〔2021〕55号
各旗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旗区、开发区(园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分局:
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将鄂尔多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作出如下调整,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2015年12月31日前以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0年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2016年1月1日后以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5年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2000年1月1日前在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认定为准。
征缴政策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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