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官方微信

首页>专题>优化营商环境>鄂尔多斯市扩大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民生保障

产业扶持+

科技创新+

便民利企+

民生保障+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7 18:42

字号:

  打印

鄂医保发〔2021〕55号 

各旗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旗区、开发区(园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分局: 

  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将鄂尔多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作出如下调整,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2015年12月31日前以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0年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2016年1月1日后以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5年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2000年1月1日前在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认定为准。 

  征缴政策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16日 

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1506000004     蒙ICP17002409号-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77-8581170(工作时间)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 建议使用IE9以上浏览器

邮箱:ordosxxbs@163.com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