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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8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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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住建局、房管中心: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存量房交易市场,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8日 

    

 

  鄂尔多斯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存量房交易市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全市城区范围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 

  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操作系统为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交易双方应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服务平台完成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是指交易双方通过服务平台的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核验房屋信息、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完成合同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工作的主管部门,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的具体工作。 

    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可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网签点或公共服务点办理。经纪机构网签点是指经备案的经纪机构向房屋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服务平台网签使用权限后,开展网签的经营场所。公共服务点是指由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设立,为自行成交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网签的场所。 

  第五条  经纪机构网签点及网签公共服务点应当在服务场所悬挂房屋交易管理机构颁发的“鄂尔多斯市存量房网上签约点”标识。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在网签过程中实行挂牌服务,经纪机构应具有1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网签服务点应配置身份证读取器等必要的网签设备,并在醒目位置公示网签业务流程,建立健全网签备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交易经纪服务的,须向房屋交易管理机构申领网签账号和密码获得监管平台存量房网签系统使用权后,方可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服务账号使用有效期为3年,经纪机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经纪机构应如实提供本机构及网上签约操作人员信息,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应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对网上签约操作人员进行实名登记。 

  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应将已取得存量房网签资格的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纪从业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交易当事人选择。 

  第七条  提供存量房交易经纪服务时,经纪机构应当使用服务平台进行存量房房源核验和网上签约。核验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步交易环节。 

      第八条  经纪机构及网上签约操作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应在信息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经纪机构不再符合网签备案服务点条件的,应在30日内向房屋交易管理机构申请撤销其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使用权限,逾期未申请的,房屋交易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第九条  提供存量房交易经纪服务时,经纪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的委托书。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应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房屋钥匙等物品,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经纪机构应拒绝接受委托。 

  经纪机构承接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前,应向委托人告知经纪服务事项,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鄂尔多斯市存量房交易网签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 

  经纪机构签订的经纪服务合同,应加盖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经纪机构接受委托,签订委托书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后,方可对外发布受托房源信息。 

      第十条  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服务的,应取得委托人同意,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约定。经纪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当地的贷款条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经纪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 

  第十一条  为保护交易当事人权益,交易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十二 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方式 

  (一)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交易的,由经纪机构协助交易双方,通过服务平台的存量房网签系统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为提升办事效率,交易双方采用电子签名。 

  (二)交易双方自行交易的,交易双方可通过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设立的公共服务点办理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十三 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流程 

  (一)核验交易双方身份信息; 

  (二)核验交易房源信息及权利限制情况(如存在限制交易情况,系统会自动弹出提示信息,限制交易进行); 

  (三)买卖双方的付款方式(可分为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 

  (四)网上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 

  (五)合同条款信息经确认后生成合同编号; 

  (六)经交易双方电子签名(签章)确认后,打印《鄂尔多斯市存量房交易合同》。 

  十四 存量房交易网签合同条款变更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对合同条款(如约定期限、付款方式等)进行变更,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经纪机构须协助交易双方重新签订存量房交易网签合同。交易双方自行成交的,在公共服务点重新签订存量房交易网签合同。 

  十五 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撤销 

  (一)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买卖双方解除交易的,交易双方按存量房交易网签合同约定的方式撤销合同网签备案。 

  (二)因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交易终止的,当事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到服务网点办理撤销手续。 

  (三)已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由当事人持相关交易终止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至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解除监管,监管银行将监管资金退回后,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撤销手续。 

  (四)自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30日内,交易双方未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或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的,系统将自动撤销其合同网签备案。 

  十六 进行存量房交易前,卖方应如实提供交易房屋最新的权利和自然状况;经纪机构提供居间代理的,须履行核实交易相关信息的义务。交易双方在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时须如实填写交易价格、付款方式等交易信息。 

  十七 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好数据共享效能和联动管理机制。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做好存量房网签备案的审核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存量房网签备案合同信息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建立与金融、税务、教育、公安、公积金、民政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向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十八 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租借账号、密码供他人使用;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信息,违背当事人意愿发布、泄露、转卖当事人及房屋的相关信息; 

  (三)隐瞒经纪事实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四)未经交易双方当事人同意,擅自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或变更; 

  (五)违反合同约定的方式擅自撤销合同网签备案; 

  (六)代收代管交易资金;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经纪机构应加强存量房网签账号和经纪人员管理,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纪行为中弄虚作假的,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形给予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公示、暂停服务平台使用权限等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取消服务平台网签使用权限;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 本办法自202227日起施行。 

    

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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