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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6-06 09:43: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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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领导班子

    姓名

    章晓萍

    职务

    党组书记、局长

    工作分工

    主持市医疗保障局全面工作,分管机关党委。

    姓名

    丁国栋

    职务

    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分工

    协助局长负责医药综合服务管理、规划财务、基金监管、医药采购和结算等方面工作。分管医药服务综合管理科、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市医药采购和基金结算中心。

    姓名

    袁纪平

    职务

    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分工

    协助局长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行政审批、待遇保障、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等方面工作。分管办公室、行政审批科(待遇保障科)、市医疗保障监测中心。

    姓名

    刘光文

    职务

    二级调研员

    工作分工

    协助局长负责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分管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姓名

    谢治平

    职务

    四级调研员

    工作分工

    协助局长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意识形态、“12345”接诉即办、包联帮扶和结对共建等方面工作。

      二、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落实自治区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研究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发展规划、方案等相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二)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拟订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组织拟订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拟订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组织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制度。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市性、跨旗区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指导监督管理旗区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策宣传和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行政审批科(待遇保障科) 

      按规定权限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科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政策调查研究,承担协调改革方面工作。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扶贫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管理政策规定,负责医疗保障待遇审核工作。 

      (三)医药综合服务管理科 

      负责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组织拟订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四)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 

      负责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的拨付、支付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市性、跨旗区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指导监督管理旗区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5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2副〕。 

      第六条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327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鄂尔多斯西街23 

      办公电话:0477-8125198 

      办公时间:9:00-12:00  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章晓萍

      邮编:010700 

      门户网站地址:http://ybj.ordos.gov.cn 

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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