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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6-01 09:10:00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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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领导班子

    姓名

    张勇

    职务

    局党组书记

    工作分工

    主持市民政局党组全面工作。

    姓名

    高飞

    职务

    局长

    工作分工

    主持市民政局全面工作。

    姓名

    刘玉珍

    职务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分工

    协助局长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党建、党风廉政、组织人事、财务、政务事务、社会救助等方面工作。分管办公室、规划财务科、社会救助科、机关党委、市救助服务中心,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姓名

    冯树林

    职务

    局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

    工作分工

    负责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

    姓名

    王国良

    职务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分工

    协助局长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及党建、基层政权建设、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福利彩票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市福利彩票中心,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姓名

    杨君力

    职务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分工

    协助局长负责行政区划及地名管理、社会事务、养老及儿童福利等方面工作。分管区划地名科、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社会事务科、市社会福利中心,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姓名

    赵志忠

    职务

    二级调研员

    工作分工

    协助杨君力副局长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姓名

    周永峰

    职务

    三级调研员

    工作分工

    协助刘玉珍副局长工作,完成局长临时交办的任务。

    姓名

    孙培义

    职务

    四级调研员

    工作分工

    协助王国良副局长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姓名

    郝秀莲

    职务

    四级调研员

    工作分工

    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鄂尔多斯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培育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旗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研究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市本级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组织实施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承担全市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落实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政策,贯彻执行儿童收养政策,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牵头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活动管理方法。 

      (十二)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具体办法。按权限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十三)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者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市本级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市性、跨旗区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指导、监督管理旗区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应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工作的有关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机关人事劳资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离退休人员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指导和监督中央、自治区、市本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市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局)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培育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旗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按权限承担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科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和“放管服”改革等工作。 

      (四)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区划地名科 

      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审定标准地名出版物。 

      (六)社会事务科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落实婚姻管理政策,拟订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机构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七)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协调推进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负责高龄补贴等补贴发放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八)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方法。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具体办法。按权限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者队伍建设。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 

      研究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市本级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制定并督查落实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党建工作指导员和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开展示范培训工作。总结宣传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验,培育、选树先进典型,建立党建工作联系点。完成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10正(含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3副﹞。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930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鄂尔多斯国泰商务广场T5 10层 

      办公电话:0477-8588228 

      办公时间:9:00-12:00  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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