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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3-04-24 09:28: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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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领导班子 

    姓名

      帅

    职务

    党组书记、局长

    工作分工

    主持市水利局全面工作。

    姓名

      伟 

    职务

    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分工

    协助王帅同志负责机关日常办公和运转等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社保核定、职称评聘等人社工作;负责水利规划、项目前期、投资计划、资金安排、部门预决算和资产管理等计划财务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项目、拦沙换水、返还治理、沙棘资源建设与开发等方面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统一战线、干部作风、学习教育、日常活动及机关纪律等方面工作。具体分管: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水土保持科、机关党委,市水利局综合保障中心。业务分管: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前期规划部、水保工程建设部、水保监督管理站、水保监测站。各基层党支部、工青妇群团组织等。

    姓名

    斯仁闹日布

    职务

    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分工

    协助王帅同志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利招投标管理等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监督,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淤地坝、水闸等水利工程运行和管理,水利设施反恐怖、涉水文物保护工作,水旱灾害防御等方面工作;负责水利质量监督工作。具体分管:水利工程建设科、运行管理监督科、水旱灾害防御科、市水旱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服务中心。业务分管: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水利工程建设部、水利工程运行部。

    姓名

     

    王晓燕

     

    职务

    副局长

    工作分工

    协助王帅同志负责大中型灌排工程、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水利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工作;负责水利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负责全局水利信息宣传工作。具体分管:农牧水利科、行政审批科、办公室信息宣传工作。业务分管: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农牧水利部、审批服务部、信息技术应用部。

    姓名

    蔺建铭

    职务

    党组成员、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工作分工

    协助王帅同志负责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普法以及法律法规宣传,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旗区水事纠纷等方面工作;负责全局包联驻村工作;负责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全面工作。具体分管:水政科、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综合部、财务部、政策法规部。

    姓名

      培

    职务

    党组成员、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水利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工作分工

    负责纪检、监察方面的工作。分管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水利局纪检监察组。

    姓名

      凤

    职务

    党组成员、副局长、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副主任

    工作分工

    负责市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河流、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管理保护,河道采砂监督管理、水利科技、水利标准化,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等方面工作;负责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全市节约用水、黄河水量调度,水权转让等方面工作。具体分管:河湖管理科、水资源管理科、市河湖保护中心。业务分管: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水资源保护部、节约用水促进部、水利科学研究所。联系单位:鄂尔多斯水文勘测局。

    姓名

    ·斯仁

    职务

    一级调研员

    工作分工

    协助王帅同志工作。

    姓名

    张振恩

    职务

    三级调研员

    工作分工

    协助奇凤同志工作。

    姓名

    赵军

    职务

    四级调研员、总工程师

    工作分工

    协助斯仁闹日布同志工作。

     

     

      二、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鄂尔多斯市水利局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鄂尔多斯市水利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方案等相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权转让和交易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苏木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拟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提出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项目。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加强与水文部门协作,共享水文水资源等信息和情报预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市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工程的验收。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预防保护、监测预报、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水土流失严重程度、危害程度和水土保持功能恢复状况的鉴定工作。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绿色经济发展,重点推进沙棘资源建设与开发。负责实施水土保持世行贷款项目相关工作。

      (十)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库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库移民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库移民的安置和扶持工作。负责处理和解决移民定居后所反映的有关问题和困难。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五年规划指导工作。

      (十二)负责市本级涉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市性、跨旗区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指导、监督旗区相关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贯彻落实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科技、科研相关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和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六)职责分工。

      1.与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职责分工。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拟订全市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并落实;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的落实工作。市水利局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日常监测、监督管理。市水利局参与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3)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生态环境局一致。

      2.与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统计水利设施受灾情况,提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和抗旱经费的建议安排,指导实施水利工程应急度凌汛、抗旱项目。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第四条鄂尔多斯市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秘、会议组织、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档案管理、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计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全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提出全市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部门预决算的编制、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机关日常财务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三)水利工程建设科

      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评审重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四)水土保持科

      负责全市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和预防保护工作。指导水土保持业务培训和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监测工作,指导水土流失严重程度、危害程度和水土保持功能恢复状况的鉴定工作。按规定权限评审水土保持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负责项目检查验收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建设活动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监管和防治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指导实施返还治理工作。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绿色经济发展,重点推进沙棘资源建设与开发。

      (五)农牧水利科

      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按规定权限评审重点农牧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组织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牧区水利工作。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工作。审核旗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协调推动对口支援工作。

      (六)水资源管理科

      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鄂尔多斯市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节约用水工作,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水权转让和交易工作。

      (七)运行管理监督科

      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组织实施水利稽查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淤地坝、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管理。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八)水政科

      负责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承办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公文合法合规性审查。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跨旗区水事纠纷。牵头负责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普法以及法律法规宣传等工作。

      (九)河湖管理科

      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河湖长制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和考核工作。指导河流、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联系水文部门,共享水文水资源等信息和情报预报。负责水利科技工作。

      (十)行政审批科

      按规定权限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管理督办各业务科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负责机关门户网站在线审批事项办理。承担机关“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第五条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13正(含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5副〕。

      第六条鄂尔多斯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鄂尔多斯国泰商务广场T2  21层

      办公电话:0477-8582224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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