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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28 11:21: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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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116

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提高应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活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办发〔201644号)、《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内环办〔201543号)、《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鄂府办〔2015200号)、《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府发〔200621号)和《鄂尔多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167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发生的或者辖区外发生、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包括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放射源破损造成环境污染事故,非密封放射源丢失、泄露造成环境污染,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超过年剂量限制照射事故);

2.放射性物质(含放射源)运输事故;

3.铀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4.辐射恐怖事件;

5.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辖区外核事故及辐射  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辖区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

(五)事故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以上急性死亡;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④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2)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

①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②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Sr-90当量;

③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Sr-90当量;

④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辐射事故: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污染事故。

2)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

①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②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Sr-90当量;

③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Sr-90当量;

④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辐射事故: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

①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②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Sr-90当量;

③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Sr-90当量;

④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辐射事故:

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事故。

④铀()矿、伴生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物质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2)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

①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②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Sr-90当量;

③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Sr-90当量;

④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当我市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或涉及跨市的一般辐射事故时,市人民政府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我市辖区内的一般辐射事故由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一)市应急指挥部组其职责

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事发旗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鄂尔多斯日报社、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监察委员会等部门和事发旗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

2.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响应行动;传达、落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工作信息;发布应急信息;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外部支援力量;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联系电话:04775111801),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值班工作(值班电话:12369);管理本预案;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传达和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应急响应行动,协调事发地及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管理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应急专家组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辐射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应急响应行动的技术指导,提出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市应急指挥部或指导有关旗区发布应急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监测和舆情引导。

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测辐射环境、实时报告、总结事故处置情况,对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组织建立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3.市公安局:负责及时通报辐射事故信息;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指导、协调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打击造谣等违法行为;参与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4.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确保通信网络畅通,电网正常运行;

5.市民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群众的安置工作,并统计上报。

6.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

7.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处置矿产开发利用中造成的辐射事故。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

9.市水务局:负责供水保障,配合相关部门监测可能受到辐射污染的水体。

10.市农牧业局:协调检测、妥善处理可能受到辐射污染的农副产品,协调修复受到污染的土壤。

1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及时将获悉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负责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它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12.鄂尔多斯日报社: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13.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指导、协调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宣传工作;配合做好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

1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时通报辐射事故信息;加强辐射物质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预防辐射事故;参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

1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影响现场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

16.市监察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在处置辐射事故过程中到岗到位、执行命令、工作效能等情况;依法追究造成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违规违纪等行为。

17.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衔接;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对较大以上辐射事故开展先期处置,落实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指令。

三、预防与预警

(一)预防工作

1.辐射工作单位应当落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辐射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2.辐射工作单位加强宣传教育,建立辐射工作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了解国内外有关辐射信息技术,为科学管理、及时化解辐射事故隐患提出对策和意见;

3.辐射工作单位要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建设,配齐辐射事故应急防护装备并保证完好,随时应对辐射事故;

4.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全市辐射工作单位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辐射工作单位的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消除事故隐患;强化对放射性物质的使用、运输、送贮等各个环节的跟踪管理。

(二)预警工作

1.预警分级及信息发布。

按照辐射事故分级,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发布,执行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辐射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公众咨询电话等。

2.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旗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和专家,及时分析研判预警信息,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电离辐射警示标志,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群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采取救治措施。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预测发生辐射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级别。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机关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1)发生辐射事故后,任何个人、企事业单位都可以向事发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及环境保护部门(12369热线或各旗区值班电话)报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在发现或获悉辐射事故后,应立即核实并初步认定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的辐射事故,应在事发半小时内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市环境保护局初步核实信息,于事发1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共同做好相关信息的上报工作;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或一般(Ⅳ级)的辐射事故,事发旗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市环境保护局初步核实信息,于事发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2)辐射事故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旗区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旗区环境保护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旗区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2.信息报告内容与方式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初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是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处理结果报告须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一般辐射事故信息通过政府信息报送系统(),涉密信息通过涉密信息渠道向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相关地图、图片、影像等资料。

(二)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后,事发单位、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旗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控制辐射事故场所,全力控制事故态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1.收集相关资料。事发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相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为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决策提供依据。

2.控制现场污染。依据正当化、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的原则,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戒严。

3.紧急救援受伤人员。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到指定医院进行救治。

4.现场检测。对辐射事故现场实施连续检测,提出建议或对现场进行封控。初步确定事故状况,划定受放射性污染区域、疏散范围。

(三)分级响应

1.一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

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经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确认后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所在旗区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参与,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建立安全警戒线。建立与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报告事故进展情况。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在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二级响应(较大辐射事故)

在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经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确认后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对口副秘书长担任指挥长,所在旗区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参与,组织、指挥开展处置工作。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支援。

3.三级响应(一般辐射事故)

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经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确认后,由事发旗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跟踪事态发展,加强研判,必要时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或派专家、救援力量、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

(四)应急监测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事发地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实时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自治区辐射应急监测组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市、旗区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

(五)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减少应急人员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并做好个人剂量监测,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队伍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六)通信联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的畅通。主要包括: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内部的联络;与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联络;与上下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联络;与事故责任单位的联络等。

(七)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一般辐射事故信息由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较大以上辐射事故信息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八)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到国家允许的限值之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续发可能。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由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辐射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一般辐射事故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根据事故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五、后期处置

(一)后续行动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后续行动工作。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或者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

2.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并监督企业实施。

(二)善后处理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1.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2.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3.组织相关部门对辐射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三)总结评估

1.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的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评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根据实践经验,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本级预案,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

(四)保险理赔

可能引起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单位要依法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责任险或其它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辐射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要为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职责及工作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预算并提出预算方案,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经费,确保辐射事故时及时拨付到位。

各地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辐射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监管和评估。

(二)物资装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三)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托辐射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人员、企业应急专业队伍,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辐射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辐射事故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保证发生辐射事故时,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四)通信保障

各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辐射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辐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完善公用通信网络与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各专业应急组及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络畅通。

(五)技术保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启动全过程相关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服务。并及时与全国核技术利用监管系统和时内蒙古自治区辐射事故预警系统获取信息,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持性材料。

(六)交通运输保障

在辐射事故发生后,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由市公安局等部门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如有道路设施受损,市政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行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它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应急交通保障。

(七)医疗卫生保障

辐射事故发生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专业救治。

(八)治安保障

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都要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公众开展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二)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开展本预案的学习,并制定及发布管辖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辐射工作单位要制订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形成专业应急队伍和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三)演练。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重点辐射工作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以上针对辐射事故的培训和演练均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

(四)责任追究和奖励

1.责任追究。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辐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而引发辐射事故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辐射事故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它对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2.奖励。在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辐射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核技术利用:是指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应用。

放射性同位素: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辐射事故: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辐射污染事故,对大气、地表、土壤、水污染的释放量、污染水平及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辐射事故分级的定量化指标(量化指标主要参考了《INES国际核和放射事件分级表使用者手册》(2008))。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市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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