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18号),结合我市实际,在原《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2018年印发)基础上,经过修改完善,制定了《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中要求绿色矿山建设要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各旗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积极推进矿山企业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落实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智能矿山建设、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建设任务。二是坚持部门联动、强化监管。市、旗(区)两级分别建立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水利、林草、应急管理、工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绿色矿山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制定相关工作机制与配套政策,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我市绿色矿山建设。按照《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切实强化监督管理。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全面推进。按照“一矿一策、因地制宜”的原则,生态恢复要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景建景,鼓励相邻矿山开展集中连片治理,科学确定绿色矿山建设模式。全面同步推进建设任务,已建成的对照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改进提升,未建成的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6大项、24个方面、100个具体任务全面推进创建。四是坚持科技创新、示范引领。加强科技创新,探索推广新能源重(矿)卡+皮带等清洁运输方式,广泛应用井工矿矸石回填采空区等新技术,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前沿技术在煤炭行业的应用,全面打造智能绿色矿山。推广先进成熟的绿色矿山建设经验,发挥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的引领和标杆作用。
《方案》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底,全市所有矿山全部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逐步退出市场。
《方案》中绿色矿山建设的任务为四个大方面,包含17条具体任务:一是建立完善绿色矿山规划体系,包含完善规划标准体系、优化矿区整体布局、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二是打造生态绿色矿区环境,包含优化矿区功能区设置、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加强矿区地质环境综合治理、规范提升排土场治理标准、示范推广集中连片治理治理模式、强化矿区污染防治、加强矿山环境监测。三是推进资源绿色高效开发利用,包含优化资源开发方式、建设现代化智能矿山、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强节能减排。四是推动矿地和谐发展,包含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和提升矿山企业形象。
《方案》中同时制定了一些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方案》的制定,对我市绿色矿山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指出了更加明确的建设方向,为提高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实现矿业开发绿色、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