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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17 08:29:00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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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2020年8月26日,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基金管理办法)。原基金管理办法印发以来,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得到全面规范,基金使用全程纳入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得到有效落实。但是,在基金监督管理过程中,还存在基金使用范围局限、使用率偏低、支取使用程序较为繁杂、矿山基金滞留专户占用资金、监管未形成合力等问题。 

  基于上述原因,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监管,按照全市绿色矿山建设推进会议安排和部署,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重新修订基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多次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林业和草原、审计等有关部门参与讨论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征求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市自然资源局征求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以及生态修复等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并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座谈讨论和修改完善,在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7次常务会和市委四届192次常委会研究同意,2021年5月7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1〕34号)文件正式印发执行。 

  二、修订重点内容 

  一是改变以往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3部门联合印发基金管理办法的做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突破了部门管理的局限,易于落实落地,能够有效保障提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使用和监管效能。 

  二是拓宽了基金使用范围。由原基金管理办法共计六条使用范围,增加到修订版的十三条。比如,增加了矿山废水、废渣等污染治理,矸石、煤泥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林草植被重建等;矿区生态环境提标改造工程、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采煤沉陷区以及露天复垦区生态功能提升;矿山环境与生态修复等方面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培训、示范试验、技术推广;矿山工业广场、进矿道路、内部道路硬化绿化美化治理;矿山生产、运输等环节影响的矿区周边环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等内容。基金使用范围更加广泛,更能激发矿山企业基金使用活力,能够更有效的保障矿山企业支取使用基金尽快偿还生态和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历史欠账。 

  三是细化监管部门职能。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中,新增了能源、林业和草原、农牧、水利、审计五个部门的职责,全面构建基金监管体系,避免部门单打独斗,形成监管合力。 

  四是增加了第八条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企业原缴存的土地复垦保证金统筹使用、第十条涉诉矿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用账户的建立、第二十四条审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支取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等内容,细化了第十一条政策性原因退出和关闭的矿山治理履行义务的规定,同时还修改了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若干规定。 

  五是取消原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停产矿山基金计提规定,取消第十四条基金使用需要矿山提出申请相关部门现场核查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减少了矿山企业动用基金审批环节,为矿山企业提供了便利。 

  三、章节内容 

  《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主体框架共分5章35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和管理原则等。本办法不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生产矿山及有责任人的闭坑矿山,还适用于采矿权人在井田范围内开展煤田采空区灾害治理、火区治理等露天剥挖治理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指采矿权人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主体责任而提取的基金。基金按照“企业所有、属地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并严格按照基金使用监管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章基金计提明确基金账户设立、基金计提标准和情形、土地复垦保证金的返还等内容。采矿权人应当设立基金账户,区分情形按照基金计提计算公式或者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分摊计算基金提取额,分年度进行计提。对于因政策性原因退出和关闭的矿山,矿山企业应当完成关闭日前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后续治理恢复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处置以及政策性关闭补偿,由矿山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与采矿权人协商确定。明确仍由原采矿权人履行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其限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由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第三章基金使用明确了基金使用范围、基金共管协议、集中连片治理等。考虑到原基金使用范围较为局限,本办法拓展了基金使用范围,增加了矿山污水、矿渣等污染治理,矸石、煤泥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林草植被重建等;矿山实施生态农业、旅游、养殖、矿山公园等开发式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的勘查、设计、方案编制、竣工验收等;矿山工业广场、进矿道路、内部道路硬化绿化美化治理;矿区生态环境提标改造工程、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采煤沉陷区以及露天复垦区生态功能提升;矿山环境与生态修复等共计10个方面。为约束采矿权人随意支取基金,要求采矿权人与旗区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基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基金支取使用的时间、数额比例、程序、条件、违约责任和关闭矿山后续管护费用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有关部门职责、方案审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监督方式、法律责任等。本办法规定了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能源、林业和草原、农牧、水利、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监督管理。在日常监管环节,要求市、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级组织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对于未按规定计提、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采矿权人规定了相应处罚内容。 

  第五章规定了本条例施行时间和解释权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由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经市人民政府向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经分类统计,共计收到4个旗区人民政府、10个市直部门、1名自然人共计8条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改,经研究讨论,采纳其中2条意见,1条意见部分采纳,5条意见不予采纳。上述修改意见提交市自然资源局第14次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通过。 

  制定和印发本办法,推进了我市生态修复制度体系建设,能够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部门通力合作,一定能把《鄂尔多斯市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实施好,为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绿色发展,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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