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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5-12-07 10:16:00      作者:政务公开室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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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应急原则……………………………………………………………2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3

2.1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3

2.2指挥部职责…………………………………………………………4

2.3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5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5

2.5旅游企业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9

3预防与预警……………………………………………………………9

3.1重大危险源危险性分析……………………………………………9

3.2重大危险源的预防措施……………………………………………10

3.3监督与预警…………………………………………………………12

4应急响应………………………………………………………………13

4.1分级标准……………………………………………………………14

4.2应急响应行动方案…………………………………………………14

4.3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与新闻发布………………………19

4.4应急结束……………………………………………………………20

5善后工作………………………………………………………………20

5.1善后处置……………………………………………………………20

5.2分析评估……………………………………………………………21

6应急保障………………………………………………………………21

6.1通信与信息保障……………………………………………………21

6.2应急物资保障………………………………………………………21

6.3其他保障……………………………………………………………22

7应急预案管理…………………………………………………………22

7.1应急预案的培训……………………………………………………22

7.2应急预案的演练……………………………………………………22

7.3维护和更新…………………………………………………………23

8奖惩……………………………………………………………………24

8.1奖励…………………………………………………………………24

8.2处罚…………………………………………………………………24

9附件……………………………………………………………………25

附件1:东胜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领导小组及成员

名单和联络方式

附件2:鄂尔多斯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人员名单

附件3:旅游安全事故报案表

附件4:东胜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流程图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应对我区发生的各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全区旅游企业的应急能力和防范水平,及时处置和解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尽可能将突发公共事件的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东胜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等文件。

1.3 适用范围

1.3.1按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鄂尔多斯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本预案适用于东胜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种旅游设施造成的游客伤亡事件的应急处置。

1.3.2旅游事故的范围

(1)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灾难导致的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水旱、冰雪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及其它各类安全突发事件;

(2)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3)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涉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突发事件。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4)特种旅游设施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热气球、游艇、漂流、骑马(乘驼)、水上项目等旅游项目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1.4 应急原则

1.4.1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预防为主的思想,加强各级、各类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工作,杜绝事故隐患;制定事故救援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救援指挥得当、措施得力,救援及时有效。

1.4.2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把保障游客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尽一切可能为游客提供救援。

1.4.3属地救援,就近处置。在东胜区人民政府领导下,鄂尔多斯市旅游局的协助下,东胜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调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1.4.4及时报告,信息畅通。东胜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旅游突发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向东胜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鄂尔多斯市旅游局报告,并迅速做好先期处置和有关善后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东胜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称“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全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旅游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为政府分管领导,副总指挥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旅游事业管理局局长,成员单位包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宣传部、国土资源局、气象局、林业局、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地震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地方铁路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民族宗教事务局、财政局、民政局、文化局、工商局、统计局、商务局、旅游局和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等。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附件1:东胜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成员名单和联络方式)。

2.2指挥部职责

2.2.1东胜区人民政府和鄂尔多斯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共同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2.2召开旅游突发事件应急会议,研究部署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贯彻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旅游突发应急事件工作的方针、政策。

2.2.3组织和制定预防旅游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工作,提高旅游安全意识。

2.2.4及时掌握旅游安全信息,发布东胜区内危及游客安全的旅游预警信息。

2.2.5开展旅游安全检查,建立旅游安全督查组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工作。

2.2.6执行上级指挥部门调度指令,并将贯彻情况及时上报。

2.2.7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东胜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游客救援工作,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2.2.8负责善后工作。

2.3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指挥部下设东胜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旅游事业管理局(值班电话:0477-8575920;传真:0477-8116513),办公室主任董翠香、副主任郝海燕,负责全区旅游突发事件日常应急工作。

2.3.1落实指挥部的工作决策与部署,督查各旅游企业及相关部门关于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2.3.2监督检查各旅游企业及相关部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

2.3.3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过监督检查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完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制度。

2.3.4负责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2.3.5负责指挥部的其他日常工作。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4.1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领导处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指导旅游部门建设应急预案体系,参与旅游行业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和上报,协调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4.2区委宣传部:负责旅游突发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管理媒体记者和引导舆论。

2.4.3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时提供地质灾害信息。

2.4.4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灾害信息。

2.4.5区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火险等情况的监测预警。

2.4.6区水务和水土保持局:负责掌握发布汛情。

2.4.7区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资料信息和地震监测信息。

2.4.8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调查处理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2.4.9区卫生局:负责组织抢救伤病员和卫生防疫工作,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防控疫情蔓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救助。

2.4.10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协助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加强安全防范。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中交通疏导及疏散、转移、解救游客。

2.4.11区交通运输局、地方铁路办公室:负责运输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组织提供转移游客或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2.4.12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在旅游突发事件中大型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监测工作。

2.4.13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旅游景区、饭店、酒店的食品安全监测,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2.4.14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中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工作。

2.4.15区财政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2.4.16区民政局:组织和分配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济物资。

2.4.17区文化局:负责协助做好在网吧、KTV等娱乐场所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4.18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维护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商品市场经营秩序。

2.4.19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工作。

2.4.20区统计局: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有关统计分析。

2.4.21区商务局:负责做好酒店(包括星级酒店)、旅馆的住宿安全工作。

2.4.21区旅游局:负责加强旅游企业运营安全监管,监督旅行社用车安全,督促旅游景区设立禁火警示标识;综合协调和配合全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参与旅游突发事件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2.5旅游企业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旅游企业均要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各自旅游企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并设旅游突发事件应急专职人员,承办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日常工作。

3预防与预警

3.1重大危险源危险性分析

3.1.1.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灾难导致的游客伤亡事件

依据东胜区历年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的统计,东胜区常见自然灾害主要是:突发冰雪、暴雨、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上述自然灾害发生后,可能导致景区景点、宾馆饭店浸雨、坍塌;宾客被困、出行跌滑摔倒等导致人身事故及财产损失。

3.1.2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游客伤亡事件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可能被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所感染;也可能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的事件而危及生命。

3.1.3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涉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突发事件

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伤亡,或在旅游行程中游客遇到坏人行凶、诈骗、偷窃等行为,威胁到游客(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身心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引发治安事件的发生。

3.1.4特种旅游设施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

在旅游过程中,因热气球、游艇、漂流、骑马(乘驼)、水上项目等特种设备旅游项目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2重大危险源的预防措施

(1)要求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2)由东胜区旅游事业管理局质量管理室、规划室、旅游监察大队定期对所辖旅游企业组织安全检查,其他涉及旅游业务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针对东胜区旅游系统重点防护目标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对重点防护目标进行控制;

(4)东胜区旅游事业管理局定期对所辖旅游企业组织安全培训,其他涉及旅游业务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召开安全会议,强化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切实加强并落实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5)各相关单位及时督促、要求涉及旅游业务的企业加强各单位用电、用火工作管理,避免火灾的发生;

(6)要求涉及旅游业务的企业定期对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检查、检修,确保其有效使用;

(7)东胜区旅游事业管理局协同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对所辖旅游企业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治安报警装置的配置、有效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涉及旅游业务的其他企业由相关部门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8)各单位,特别是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行社,密切关注地质、气象灾害预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9)各单位应严格控制餐饮各环节,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传染病蔓延;

(10)相关部门及时督促、要求涉及旅游业务的企业定期对娱乐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11)相关部门及时督促、要求涉及旅游业务的企业完善旅游安全保护设施,随时检查、维修和完善;

(12)相关部门及时督促、要求涉及水上、雪上等高危作业娱乐场所设专职救生员,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13)相关部门要加强旅游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对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重点部门、地段、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分片包干并责任到人;

(14)相关部门及时督促、要求涉及旅游业务的企业在景点及道路危险处设置标示牌、警告牌等明显标志, 提醒游客加以重视;

(15)相关部门及时督促、要求涉及旅游业务的企业加强旅游巡视,及时劝阻、制止、纠正游客的危险行为。在旅游高峰期内对各主要景区和游道加强巡逻密度和力度, 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16)东胜区旅游事业管理局宣传促销室及景点景区相关部门,应及时与气象、水利、地质等部门通力合作, 及时准确地获取洪水、泥石流、地震以及大风、暴雨、冰冻、沙尘暴等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 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游客,必要时关闭相关景点;

(17)加强对游客的宣传教育,强化安全意识, 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通过景区导游讲解系统使游客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以便游客在面对突发事故时保持冷静, 实行自救。

3.3 预警

3.3.1旅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涉及旅游业务的企业的各主管部门根据旅游安全隐患排查要求,做好旅游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布预警,并立即报告指挥部。

3.3.2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卫生等成员单位监测到气象、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卫生防疫等危害游客的预报信息时,应及时通报指挥部办公室。

3.3.3按照《鄂尔多斯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指挥部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根据成员单位提供的旅游突发事件预告信息,综合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并组织专家组评估,根据实际险情适时通过媒体发布,并及时上报。

3.3.4东胜区旅游事业管理局宣传促销室负责:

协同相关单位及时了解特大气象、地质灾害、地震的旅游预警信息(旅游警告或者禁止令),并通过电话、广播、LED显示屏、内部网络等形式发布重大事故,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3.3.5各涉及旅游业务的企业负责做好本单位预警信息发布的各项工作,包括:规定预警信息发布的责任部门、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预警信息发布的程序等。

3.3.7预警期间的应急准备

当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指挥部应做好以下预警行动:

(1)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到位;

(2)应急队伍开始准备,随时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3)通知公众避险,必要时动员公众协助救援。

4应急响应

4.1分级标准

旅游事故按游客伤亡程度分为重大(I级)、较大(II级)、一般(III级)三级。

(1)重大(I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游客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事件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2)较大(II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游客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1至4人死亡的。

(3)一般(III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游客1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

4.2 应急响应行动方案

4.2.1重大(I级)

重大(I级)突发事件发生时,国家旅游局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旅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区指挥部相应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工作,并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国家、自治区、市旅游突发事件领导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2较大(II级)

较大(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自治区旅游局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旅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区指挥部相应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旅游突发事件领导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

4.2.3一般(III级)

一般(Ⅲ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鄂尔多斯市旅游突发事件领导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具体措施如下:

(1)突发自然灾害和突发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当自然灾害和突发灾难事件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东胜区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指挥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点)等遭遇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了解、核实有关信息,立即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积极组织、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附件1:东胜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成员名单和联络方式)和鄂尔多斯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附件2:鄂尔多斯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人员名单),同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现场救助应急处置内容:区公安部门指导、协助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封锁事发现场,加强安全防范,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和解救受伤游客,防止衍生事故,避免现场人员受到事故灾难的二次伤害;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抢救受伤游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事发地开展心理救助;区交通部门负责应急救援人员与物资的运输,组织提供转移游客所需的交通工具;区安监部门牵头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参与协调旅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区民政部门组织和分配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济物资;区旅游局综合协调和配合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参与旅游事故调查。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食物中毒或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东胜区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的安排,同时向东胜区旅游事业管理局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东胜区旅游事业管理局接到食物中毒或疫情报告后,N实、了解情况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用餐场所的消毒防疫工作及游客的安抚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后,东胜区旅游事业管理局要积极安排好游客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东胜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市旅游局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旅游团队来源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病例后,东胜区旅游事业管理局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游客救治或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

东胜区旅游事业管理局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立即向指挥部和鄂尔多斯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鄂尔多斯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按照团队的行程路线,在辖区内督促该团队所经过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当发生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东胜区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情况。

指挥部在接到旅游团队报告后,了解、核实有关信息,立即组织、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同时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鄂尔多斯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并及时向旅游团队来源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现场救助应急处置内容:区公安部门指导、协助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封锁事发现场,加强安全防范,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和解救受伤游客,并防止社会安全事件引发衍生事故,避免现场人员受到事故灾难的二次伤害;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抢救受伤游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事发地开展心理救助;区交通部门负责应急救援人员与物资的运输,组织提供转移游客所需的交通工具;区安监部门牵头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参与协调旅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旅游事故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区民政部门组织和分配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济物资;区旅游局负责综合协调和配合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参与旅游事故调查。

(4)特种旅游设施造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由特种旅游设施造成的突发事件,包括热气球、游艇、漂流、骑马(乘驼)、水上项目等旅游项目,当发生游客受伤的事件时,旅游景区须立即启动景区应急预案,联系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上报区指挥部。随团导游人员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指挥部在接到旅游团队报告后,了解、核实有关信息,立即组织、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同时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鄂尔多斯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现场救助应急处置内容:区公安部门指导、协助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封锁事发现场,加强安全防范,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和解救受伤游客,并防止特种旅游设施造成突发事件引发衍生事故,避免现场人员受到事故灾难的二次伤害;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抢救受伤游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事发地开展心理救助;区交通部门负责应急救援人员与物资的运输,组织提供转移游客所需的交通工具;区安监部门牵头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参与协调旅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区民政部门组织和分配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济物资;区旅游事业管理局综合协调和配合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参与旅游事故调查。

在处置以上突发事件时,如有港澳台和外国游客受伤时,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由区旅游局通过市、自治区旅游局或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的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涉台工作。

4.3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与新闻发布

4.3.1信息报送和处理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与新闻发布,任何旅游经营单位、随团导游、旅游个体发现安全隐患或突发事件情况后都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指挥部办公室(附件3:旅游安全事故报案表),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相关报告后,根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3〕96号)立即向指挥部及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汇报情况,指挥部了解、核实情况后,将核实的情况报鄂尔多斯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

各单位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其他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并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的需要。各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信息发布

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东胜区旅游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做好新闻媒体接待工作,由区指挥部指定新闻发言人。东胜区旅游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4应急结束

当旅游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时,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东胜区旅游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由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状态。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东胜区旅游事业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游客指定的合理地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游客接受相关组织或机构的救援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5.2分析评估

应急结束后,东胜区旅游事业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统计分析工作,区安监部门牵头调查处理旅游安全突发事件,按规定开展旅游突发事件调查分析,东胜区旅游事业管理局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办)。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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