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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金融风险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5-12-07 10:28:00      作者:政务公开室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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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下称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金融风险应急预案》、《东胜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和稳定的突发事件;因金融债券到期未能及时兑付、金融机构被公告撤销(关闭)、股市波动等引起的存款挤提、集体退保、债民、股民、期民恐慌性挤兑事件,以及多家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困难,出现区域性金融风险或系统性金融危机;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风险控制不力导致重大资产损失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的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日常监控和内部管理,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2.分业管理。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各成员单位纵向分业管理、横向条块结合的金融风险应急管理体制。

3.依法规范。依据国家、金融部门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处置突发事件,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监测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处置程序要求,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及时处置。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体系

为全面加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区人民政府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金融和公安的副区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区财政局、区信访局、区法院、区金融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辖内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金融办主任兼任。成员单位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研究、判断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或调整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应急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承担协调各成员单位职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综合协调人民银行及有关金融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的风险监控;督促、检查、指导应急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协调各应急成员单位和事发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组织应急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1)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报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2)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负责依法行使金融监管职能,对辖内银行业运行中的风险隐患加强跟踪、监测,及时提出风险预警。

(3)区委宣传部: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确定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论信息,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

(4)区公安分局:及时分析形势,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区人民政府和金融机构维护正常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确保社会稳定;及时消除社会传闻,封堵和删除网络的不实报道;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5)区财政局:对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保障。如确需财政出资救助时,由财政局及时安排专项经费。

(6)区法院:负责各类金融案件的立案和执行,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合法债权;研究解释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7)区信访局:做好非法集资的举报和信访案件的受理工作。

(8)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清理国有融资平台各类贷款本息,按时还本付息。

(9)各金融机构:做好日常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对异常金融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建立机构内部金融风险应急预案。

三、预防预警

(一)对各种金融风险预测预警信息,区直部门应按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3〕96号)的规定上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本系统风险的检测,重要信息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区金融办及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报告。

(三)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民间融资风险的监测,重要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相关部门要建立民间融资中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提示金融风险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四)区金融办协调、指导全区金融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加强对各应急成员单位通报的金融风险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和领导小组。

(五)各行业监管部门、公安、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四、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事件的推移有所上升,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

3.国际、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区内金融安全的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出现在我区并对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或各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跨地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发生在我区且我区能独立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区级多个部门联动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四)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需要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启动

1.启动条件

(1)当我区发生Ⅲ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2)当金融突发事件对我区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造成危害及重大影响时,视情启动本预案。

(3)当行业监管部门请求扩大事件响应时,经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后立即启动本预案。

2.启动与终止权限

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行动。

(二)分级响应

1.Ⅰ级响应

Ⅰ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启动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国家、自治区、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Ⅱ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启动市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并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Ⅲ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迅速开展应对和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Ⅳ级金y突发事件发生后,报告区人民政府,由应急成员单位启动预案,采取对应措施。

(三)应对措施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查明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提出处置措施,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公安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事件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扩散,并按规定向有关机构和部门报告。

3. 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协调各方力量处置突发事件。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影响,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处置措施等。正式处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4.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立案侦破,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5.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应及时向上级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调剂资金,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紧急再贷款;向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6.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要及时指导和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示相关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范,确保金融运行安全。

7.各金融机构要第一时间向应急领导小组、人民银行、银监局报告突发事件情况,若发生挤兑事件要通过调集资金、增设服务窗口、延长工作时间等措施积极应对,同时做好解释安抚工作。

8.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对区内新闻媒体和对外报道的管理,严肃新闻宣传纪律,严禁擅自报道、恶意炒作。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宣传等部门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及时做好新闻发言、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9.区财政局确保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对经批准给予财政资金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四)信息报送与发布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区应急办报告,并在事发2小时内报告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急管理处)。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

2.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3.信息发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及涉事单位共同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

相关监管部门要对事发单位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涉事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发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评估与总结

1.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总结处置工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评估与总结事件发生原因、处置情况及损失,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有关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有关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

(三)奖励与处罚

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给予处分或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各应急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各应急成员单位应保持必要的日常联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各应急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二)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法的人身安全。

(三)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八、附则

(一)预案的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区金融管理办公室起草,区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审定备案,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发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和完善。

各应急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培训与演练

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积极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协同作战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三)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东胜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监督与管理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区人民政府应急办会同区金融办负责检查预案实施情况。

(五)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东胜区金融风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东胜区金融风险处置专家组人员名单

      3.东胜区金融风险应急预案流程图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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