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官方微信

首页>公开>应急管理>应急预案
东胜区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5-11-26 19:26:13      作者:东胜区人民政府      来源:      【  保存
  打印       
分享到:
       

    东胜区地震应急预案

   东胜区科技局(地震局)

目     录

一、总则¨¨¨¨¨¨¨¨¨¨¨¨¨¨¨¨¨¨¨¨¨¨2

二、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3

三、响应机制¨¨¨¨¨¨¨¨¨¨¨¨¨¨¨¨¨¨¨¨10

四、监测报告¨¨¨¨¨¨¨¨¨¨¨¨¨¨¨¨¨¨¨¨13

五、应急响应¨¨¨¨¨¨¨¨¨¨¨¨¨¨¨¨¨¨¨¨14

六、保障措施¨¨¨¨¨¨¨¨¨¨¨¨¨¨¨¨¨¨¨¨20

七、其他地震事件处置¨¨¨¨¨¨¨¨¨¨¨¨¨¨¨¨25

八、后期处置¨¨¨¨¨¨¨¨¨¨¨¨¨¨¨¨¨¨¨¨26

九、恢复重建¨¨¨¨¨¨¨¨¨¨¨¨¨¨¨¨¨¨¨¨27

十、附则¨¨¨¨¨¨¨¨¨¨¨¨¨¨¨¨¨¨¨¨¨¨28

东胜区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地震是一种具有突发性和破坏性的自然灾害。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开展,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及时开展震后救灾与重建,维护社会稳定,恢复社会秩序,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结合东胜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地震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东胜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东胜区行政区域内和周边地区对我区有影响或破坏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及与之相关的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区级各有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地震事件中的职责,实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信息共享的原则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事件。

1.自行启动

地震事件发生后,各镇、街道办事处 、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按照预案自动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及时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事件,并边行动边报告,或先行动后补报。

2.分级响应、统一领导

处置东胜区境内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为国务院、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政府领导下东胜区开展先期抗震救灾工作。处置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为东胜区人民政府。后两类地震灾害的处置,东胜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地震应急需要,请求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和协调。

3.社会参与、协同行动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部门和单位在地震应急工作中,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实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共同参与。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处置地震灾害中的主力军作用。要充分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民兵突击队作用。充分依靠科学决策、行政风险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全面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五)应急预案体系

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东胜区地震应急预案、各所属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组成。

二、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一)东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发生地震灾害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东胜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非常设机构)自行转换为东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东胜区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指挥和协调东胜区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各副区长、各园区管委会主任、区人武部政委、消防大队长、武警中队长、区科技局(地震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武装部,区武警中队,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公安分局、教育局、地震局(科技局)、经信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园林局、商务局、统计局、卫生局、食药监局、监察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质监局、新闻中心、安监局、煤炭局、旅游局、粮食局、气象局、东胜区供电分局、铁西供电分局、区消防大队、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人保财险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人寿保险鄂尔多斯分公司负责人。

东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东胜区地震应急预案》,向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发展趋势,视灾情决定是否请求市政府、自治区直至国务院支援,组织部署震区抗震救灾工作。

(2)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区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

(3)发生地震灾害时,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政府的规定,在国务院、自治区和市政府统一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区抗震救灾和地震应急工作,贯彻执行国务院、自治区和市政府抗震救灾的指示、命令。视需要适时下达交通管制、物资征用、实施紧急状态等应急措施的命令。

(二)东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地震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科技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武警中队、消防大队、武装部、发改局、公安分局、建设局、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担任。根据情况和需要,指挥部办公室可下设综合联络组、应急救援组、震情灾情收集组、信息宣传发布组、后勤保障组等。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实施《东胜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地震应急工作。

(2)掌握、收集、汇总、上报震情、灾情,及时向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有关成员传达国务院、自治区和市政府的指示、命令。

(3)争取上级地震部门支持,及时掌握震情监视跟踪和趋势分析判断情况,并向指挥部报告。

(4)根据震情、灾情提出抗震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

(5)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研究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组织召开信息发布会。

(6)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件资料的准备和归档。

(7)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若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相应接替工作,不另文通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12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由牵头单位负责。各工作组分工及职责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消防大队、区武警中队、区应急救援支队各有关单位及各镇、街道办事处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清理灾区现场。

(2)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水务局、卫生局、房管局、建设局、经信局、交通局、环保局、地震局(科技局)、安监局、质监局、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滑坡、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灾区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管。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3)化工企业安全防范组。由区经信局牵头,区各园区管委会、区消防大队、建设局、水务局、环保局、地震局(科技局)、安监局、质监局、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针对化工行业的原料、产品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易腐蚀、环境敏感等特点,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企业停止生产或减负荷生产,要全面检查现有装置和设备,包括基础的稳固程度,是否能安全运行。加强现场火源的管理和控制,防止引爆事件发生。对于罐区,应确保防护堤处于完好状态,对于受损的防护堤应及时组织修理,一旦化工原料泄漏出去,便于进行迅速处理。对于可能发生破裂的管道,应加强巡检、监控,如果管道破裂应确保物料或产品进入事故池或得到有效控制。加强企业周边地表水的水质监测和监测频次,确保灾区饮水安全。

(4)煤矿安全防范组。由区煤炭局牵头,区国土局、安监局、建设局、地震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对煤矿的日常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采掘作业规程是否合理、通风设备设施是否完善、井下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配齐配足、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预案是否制定、井下的开采布局是否合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隐患制定专人负责的预案,确保隐患整改及时。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要及时组织井下人员疏散撤离危险区,尽快安全升井。全面检查巷道及采空区的结构安全,防止由地震引发的地面塌陷、巷道涌水等灾害。

(5)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团区委、红十字会和区发改、教育、卫生、经信、财政、建设、农牧、商务、食药监、统计、旅游、粮食、交通以及各镇、街道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6)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局牵头,区武装部、红十字会、发改局、经信局、水务局、农牧局、质监局、食药监局以及各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救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7)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经信局、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土局、环保局、房管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科技局(地震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新闻中心、东胜区供电分局、铁西供电分局、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中心支行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牧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资金和物资。

(8)震情监测与趋势判断组。由区地震局(科技局)牵头,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安分局、民政局、建设局、气象局、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区地震局负责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分析研判工作。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其中公安部门负责地震台站、监测设施设备等安全保卫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布设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临时用地以及提供地震现场相关地质资料。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地震现场气象资料。

(9)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教育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司法局、信访局、监察局、公安分局治安行动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0)救灾捐赠事务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统战部,区红十字会,区人民政府外事办、统计局、商务局、旅游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区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

(11)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区民政局、地震局牵头,区财政局、统计局、国土局、房管局、建设局、经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2)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民政局、新闻中心、旅游局、地震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区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三、响应机制

(一)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分级标准详见表1)

表1: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分级

分级标准

震级

预评估结果

死亡人员(含失踪)

经济损失

社会影响度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M≥7.0级

30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占鄂尔多斯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

特别重大

社会影响

重大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M<7.0级

50—300人

严重经济损失

重大社会

影响

较大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M<6.0级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M<5.0级

10—50人

较重经济损失

较大社会

影响

一般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M<5.0级

10人以下

一定经济损失

一定社会

影响

(二)分级响应

1.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详见下表)

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响应级别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

灾害

Ⅰ级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下,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

在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较大地震灾害

Ⅲ级

在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

Ⅳ级

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东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三) 响应启动程序

符合以上Ⅰ、Ⅱ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别,其中Ⅰ级响应级别的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市、旗区先行自动按照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处置地震事件,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后,按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符合以上Ⅲ、Ⅳ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别,并迅速报告上级政府,同时提出应对建议。

四、监测报告

(一)地震监测预报

区地震局请求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地震监测台网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近地区的地震监测工作,利用助理员和三网队伍收集各类地震前兆和宏观现象,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二)震情速报

一般性以上地震灾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须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24小时应急值班电t5112880)立即收集汇总有关信息,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应急办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鄂尔多斯市地震局报告。地震灾情速报网要与震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最新动态。

(三)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地震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民政、地震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区人民政府和鄂尔多斯市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公安、安监、交通、水务、建设、经信、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东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五、应急响应

(一)搜救人员和工程抢险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和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上级派来的救援队的救援行动。

区武装部、区民政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驻区部队、武警部队和有关单位组织军民抢险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维护国家、集体财产。

区公安分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病员,安排重伤病员转移外送。

区信息资源管理中心、经信局负责协调各电信运营公司要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拥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应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相邻队伍之间要明确责任区,注意结合部的衔接。各责任区的救援队伍要加强配合,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灾后资源的共享和分配,保持联系,互相支援,互通险情险警信息,共同做好救援人员的防护工作。

(二)安置受灾群众

区教育局、体育局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区民政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灾民转移和安置,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案、程序和组织机构,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的防护处置。并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镇、村、街道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区卫生局要在疏散场地设立临时医疗点,使伤员能得到及时救治。

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伤、病)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饮用水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有针对性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公安局要做好疏散点或避难场所的安全工作。

(三)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遭受破坏的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拆除要进行危险性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落实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拆除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四)次生灾害防御

区公安分局协助灾区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各有关单位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区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区发改局、质监局、安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五)加强现场监测

区地震局配合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地震监测台网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近地区的地震监测工作,利用防震减灾助理员和三网队伍收集各类地震前兆和宏观现象,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区环保局、水务局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六)开展社会动员与参与

团区委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工作。根据灾情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七)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与灾害调查

区地震局请求市地震局负责会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区政府的配合下,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经自治区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并通报区及5关部门,作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及地震保险理赔等提供依据。

市地震局在自治区地震局的指导下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八)区外地震应急

发生在周边地区对我区造成一定影响或破坏的地震灾害,分别视其危害程度,按上述相应条款进行处置。

(九)地震应急协作

若震区涉及东胜区和邻旗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主动与相关旗指挥部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

若震区兼跨我市及其它市,由市政府应急办与有关市政府应急机构衔接协调,在上级政府的领导协调下,互相配合,共同作好抗震救灾工作。

(十)慰问与支援

在自治区内其它地区或自治区外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特别是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或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后,由市政府决定发慰问电或予以人力、物资等支援。在我市境内发生破坏性地震之后,未受灾或受灾较轻的旗、区,应主动向震区提供力所能及帮助和支援。

(十一)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联动的体制。

现场应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有关地震破坏程度、人员伤亡压埋、灾民自救互救、应急救援进展等情况。判断灾害造成的破坏和社会影响的程度,预测救灾范围规模和人员、物资构成与数量等。安排落实救援任务、明确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行动。查明次生灾害潜在危险源,采取包括疏散居民等相应防御措施,消除和减轻次生灾害后果。协调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接收和分配。对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由在现场的最高级别的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工作人员或救援队伍负责人统一协调,按相应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十二)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十三)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没有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地震应急期结束。各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部门宣布

转载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

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网站标识码:1506000004     蒙ICP17002409号-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77-8581170(工作时间)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 建议使用IE9以上浏览器

邮箱:ordosxxbs@163.com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