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26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包括选任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员。每个社区一般配备6—10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辖区人口较多、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按每200户居民配1人的标准配备,原则上不超过15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比例由各旗区民政局(社区管理办公室)确定。
第三条 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监督和保护。
第二章 职责与权力
第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民政部门(社区管理办公室)依法作出的决定。
(三)掌握社区居民的详细情况,了解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活动,解决社区居民的后顾之忧。
(四)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社区层面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全体居民。
(五)实施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努力建设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社区。
(六)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七)依法应承担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取得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培训。
(四)提出陈述、申诉和控告。
(五)申请辞职。
(六)依法应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三章 聘用与录用
第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录用采取选任和招聘的方式进行。选任工作由各旗区组织和民政部门负责,招聘工作由旗区民政部门(社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在市民政部门备案。各部门向社区下派各类工作人员或志愿者,要在各旗区民政部门(社区管理办公室)备案,由旗区民政部门(社区管理办公室)统一分配,由相应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安排管理。
第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选任。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要为当选并被任命担任社区党组织职务的专职党务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纳入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要为当选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专职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纳入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
(一)招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2.国家承认的大专(含)以上学历(复员转业军人可放宽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年龄在18至40周岁之间;硕士、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从事社区工作3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年龄放宽至45周岁。
4.具有本地区户籍。
5.不具有本地区户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干部”、西部计划志愿者、民生工作志愿者、“三支一扶”志愿者等基层服务人员。
(二)招聘工作的组织和基本程序。
招聘工作由旗区民政部门(社区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
1.编制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
2.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应聘人员考试(笔试、面试)、考核、体检。
4.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5.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一)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依法不能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 新录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聘用期为3年;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连续3年考核合格的,满3年可签订续聘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对符合招聘条件、在社区工作3年及以上且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参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笔试成绩加10分。
第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