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乌审旗进一步降低临时救助门槛,提高救助标准,提升“救急难”的时效性和应急性,有效填补了原有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空白,切实编密织牢了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一、建立主动发现机制,拓宽救助对象范围
乌审旗将社会救助融入网格化社区治理体系,在嘎查村(社区),充分发挥嘎查村“三委”成员、驻村工作队、农牧业社(小队长)、民政协理员等人员的作用,定期对生活困难、存在返贫倾向等高风险的家庭进行入户探访、评估;每季度对辖区内的生活困难家庭,特别是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高龄、失能半失能、独居、空巢老人和困境儿童、三留守人员进行摸底排查,并建立详细的摸排对象信息数据台账,再依托各苏木镇社会救助一站式绿色服务窗口,及时进行救助;提升主动发现的社会参与度,通过发动、鼓励热心市民、志愿者、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将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技巧引入主动发现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多元化、专业化的主动发现模式。
二、细化救助标准,推进相对统一的差异化救助
针对支出型家庭,其救助标准是按照我旗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确定。具体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人均可支配收入10%的,困难延续时限为6个月;在10%至20%之间的,为5个月;在20%至30%之间的,为4个月;在30%至50%之间的,为3个月;在50%至80%之间的,为2个月;在80%以上的,为1个月。针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区分不同类型,给予相对统一的差异化救助。因自然灾害、火灾等造成经济损失达3—8万元的家庭和个人,根据困难程度,给予3000—5000元救助;经济损失达到8—18万元的,给予5000—1.5万元救助;经济损失达到18—至30万元的,给予1.5—3万元救助;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的,给予3—5万元救助。对于因交通事故、溺水、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产生医疗费用较大的家庭和个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5万元以下救助。对于突发重大疾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城镇低保标准的1.5倍的按照个人自付部分40%比例给予救助;城乡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照个人自付部分50%比例给予救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个人自付部分80%比例给予救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个人自付部分100%比例给予救助。
三、优化简化办理流程,下放审批权限
针对因病、因灾以及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出现紧迫性困难的群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民政局实行“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并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再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相关手续,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审核环节,针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已认定的低收入户,只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推进窗口前移,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每年定期下拨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一定资金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对于3000元以下的困难救助申请,苏木镇人民政府可直接受理审批,让群众不跑路、少跑路就能享受救助服务。
四、强化资金保障,严格资金管理
创新资金筹集渠道,构建多元化的资金保障机制。我旗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以财政投入为主,旗财政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常住人口每人25元的标准预算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将结余资金转为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建立苏木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旗民政局根据苏木镇“急难型”救助的实际,及时做出资金计划需求并报旗财政局,旗财政局根据资金计划,下拨到各苏木镇;此外,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我旗还通过积极争取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捐助、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为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从2019年5月份乌审旗临时救助实施意见印发以来,全旗累计临时救助2198人次,发放救助金332.57万元,其中一次性救助1万元以上的61人次、支出78.4万元,一次性救助5000元至10000元的181人次、支出65.9万元,一次性救助5000元以下的1956人次、支出188.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