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提复字〔2023〕15号 签发人:苏翠芳
鄂托克旗代表团:
你们的《关于壮大本土物流企业规模 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建议》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出台政策支持物流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现代物流业发展,不断健全现代物流相关政策体系。一是印发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22〕89号),进一步加大对物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明确对纳入自治区级物流枢纽并获得批复方案的设施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对纳入国家级物流枢纽并获得批复方案的设施给予100万元补贴,对申报获批自治区级示范物流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5A、4A、3A级物流企业称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二是印发了《鄂尔多斯市“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鄂发改民营发〔2023〕22号),明确打造“通道+枢纽+网络”现代物流运行体系,促进鄂尔多斯市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形成“四通道、三枢纽、一张网”的空间布局。三是印发了《鄂尔多斯市绿色货运配送实施方案(2023—2025)》(鄂绿配办发〔2023〕1号),努力打造绿色货物配送体系,积极为公共民生服务提供保障。同时,为进一步推进鄂托克旗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印发了《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物流枢纽规划和布局方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发改民营发〔2023〕22号),要求鄂托克旗尽快开展以棋盘井和蒙西为核心申报自治区物流枢纽相关工作,并编制《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生产服务型自治区物流枢纽建设方案》,争取取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各项税收支持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需要预征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减轻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环节的个税负担,规范经营所得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进一步减轻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环节个税负担。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市持续落实落细税收优惠政策,结合企业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税费政策宣传辅导,认真将政策讲明白,把服务做到位,使企业充分了解优惠政策,确保惠企政策精准直达快享。
三、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和支持
一是健全现代物流相关政策体系。印发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煤炭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327号)和《鄂尔多斯市道路运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鄂交发〔2021〕15号)等文件,不断在加强煤炭物流智能化建设、优化纳税服务、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等方面,提供政策性指引和支撑。二是统筹支持县乡村物流快递企业发展。2022年,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2355万元,重点支持杭锦旗、乌审旗、鄂托克旗、伊金霍洛旗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助力农村物流产业发展。三是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物流业稳步发展。2022年,市本级财政投入3.64亿元,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供销社物流园区建设、保税区发展、中欧班列运行等方面提供资金保障,不断提升物流设施支撑能力,支持物流业发展建设提档升级。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