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提复字〔2023〕14号 签发人:苏翠芳
宝音达来代表:
您的《关于嘎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税费减免的建议》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三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目前,国家暂未出台涉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是否应缴纳营业税问题
自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后,营业税已退出历史舞台,目前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无需缴纳营业税。
三、关于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权活动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及相应附加费问题
(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有关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只要股份经济合作社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均可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征税费。
四、关于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有集体土地上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对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相关规定,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如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遵照享受。
五、关于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扣除成本后的利润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成立的村级(股份)合作社或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时,登记为法人企业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登记为合伙企业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有关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免企业所得税。因此,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利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要视企业经营范围而具体判定,只要符合政策规定均可享受优惠。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日
(联系人:王东升,联系电话:0477—8589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