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提复字〔2023〕129号
葛耀勇代表:
您的《关于煤矿采空区灾害集中连片治理的建议》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20〕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认真做好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煤开字〔2021〕411号),自治区不再新批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现有的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必须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复垦验收。我市印发了《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能局发〔2022〕148号),明确“井工煤矿采空区灾害对煤矿现有生产系统安全造成影响的,要责令煤矿停止生产作业,先行治理灾害,严禁井工煤矿在同一区域井上下同时动工;露天煤矿要优化初步设计,调整开采顺序,先行开采灾害区域,不再单独实施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企业作为灾害治理的责任主体,可自行安排优先治理灾害区域。
相邻矿权的保护煤柱回收、集中连片治理等事宜,如涉及已有采矿权外的夹缝或边角煤炭资源,必须先行出让矿业权,依法依规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并取得合法手续,我市将积极协调推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台整合相邻矿权、边角资源以及集中连片治理等相关政策。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136号)精神,要求2021年6月30日后不再新批准试点矿山使用临时用地生产建设。因此,目前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用地手续按照露天煤矿标准,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但是灾害治理的紧迫性又与露天煤矿开采不同,我市将积极通过争取相关用地政策、开通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灾害治理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同时,我市将责成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协助各旗区人民政府出台相应征地补偿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下一步,我市将积极协调煤矿企业,并责成各旗区人民政府以及能源、自然资源、林草等相关部门做好各项手续办理工作,争取更多利好政策,推动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按时完成复垦验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4日
(联系人:高志宇;联系电话:0477—8586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