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提复字〔2023〕202号
巴图孟克代表:
您的《关于加强物业公司管理和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的建议》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重新恢复物业公司资质认定,加大监管力度,提升物业公司整体服务水平的建议
(一)关于重新恢复物业公司资质认定。2017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全面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市级层面无权重新恢复物业企业资质认定。
(二)关于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提升物业公司整体服务水平。国家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后,我市大力推进物业服务行业监管由“管资质”向“建诚信”转变,持续健全完善物业服务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一是出台《鄂尔多斯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鄂住建发〔2023〕62号),按照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了优秀(甲)、良好(乙)、合格(丙)、不合格(丁)四个信用等级,在全市全面推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及时向社会和各相关部门推送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和不良信用记录,鼓励扶持优秀企业,将不达标企业列入黑名单,全力营造竞争有序、优胜劣汰的行业发展环境。二是搭建鄂尔多斯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将物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的管理、服务和诉求通过移动互联网沟通连接,推进物业管理数据与行业数据融合,形成囊括小区管理、行业监管、信用管理、政务服务、矛盾调处、业主自治的综合性智慧物业管理服务格局。三是组织专家,在全方位调研全市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人员配置等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水平、物价指数、服务成本等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了9个旗区价质相符自助菜单式服务清单,探索建立健全与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挂钩的动态化、差异化物业服务收费机制。
二、关于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提升业主关注物业和维护自身权利意识,将物业公司纳入诚信系统,多组织岗位培训的建议
(一)关于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提升业主关注物业和维护自身权利意识。近年来,我市持续强化物业行业普法宣传,组建1支15人培训师团队,赴旗区开展专项培训46场次、约7460人次,系统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近年来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通过印制宣传册、横幅进小区、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在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形式,向各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业主宣传物业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全市累计发放各类物业管理宣传材料3.5万余份,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各级主管部门公众号、微信公众平台推送物业管理类信息2800余条。
(二)关于组织岗位培训。我市物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我管理服务作用,每年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物业知识竞赛,并评选“鄂尔多斯最美物业人”,以赛代练、以评促学,引导全行业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三、关于开通绿色通道,维护物业公司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建议
近年来,我市各级人民法院主动作为,着力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协调解决物业矛盾纠纷,维护物业行业管理秩序,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制定了小额速裁制度审理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简化速裁快审案件诉讼程序等制度,推行繁简分流审判模式,实现简案快调快审、类案专调专审,缩短审理时间,有效提升审判效率,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开展涉物业服务案件集中审判、执行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恶意欠缴物业费行为,保护正常缴纳相关费用业主的合法利益,规范和确保物业公司提供与合同约定相符的服务。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也通过网站、公众号、印制宣传册、横幅进小区等方式,宣传解读物业服务相关法规政策,以解决群众关注的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问题为切入点,进一步落实物业服务公开公示制度,保障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知情权、监督权,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四、关于积极动员成立业委会,将业委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对业委会的监督,发挥业委会积极影响的建议
(一)关于积极动员成立业委会。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建房规〔2020〕10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内建物〔2021〕173号)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全市1539个住宅小区已有1169个成立业主委员会,组建率达到76%。下一步,我市将在加强和改进业主委员会治理上持续发力,推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建尽建,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
(二)关于将业委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从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将业委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符合政策法规规定。
(三)关于加强对业委会的监督。《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11项职责,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8项禁止性行为。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落实力度,依法依规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履职监督。
五、关于加大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和力度的建议
(一)关于老旧小区改造。我市将老旧小区改造作为最大的民生工程,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市本级每年安排5000万专项资金用于保障老旧小区改造。截至2022年底,我市共投资5.5亿元,改造老旧小区203个,惠及群众25614户。2023年,我市争取到上级专项资金6999万元,开工改造老旧小区59个,惠及群众6840户。到2025年,我市将全面改造完成2005年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二)关于节能改造。从2008年起,按照国家、自治区部署,我市持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截至2022年底,累计完成改造522.3万平方米。2022年,我市出台《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3〕19号),在2023年—2025年每年安排4000万元,按照逐年递减的方式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给予资金补助。2023年,全市计划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00万平方米以上,截至目前,已开工50.5万平方米。
六、关于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的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代表参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参加,并明确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的五个方面重大问题。2022年,我市出台了《鄂尔多斯市物业管理提升专项工作方案》(鄂住建函〔2022〕201号),明确要求各旗区充分调动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志愿者、驻区单位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居住社区治理,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3日
(联系人:王兴祖;联系电话0477—8507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