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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09 09:09:00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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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2022年11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其中第十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煤炭发展需要情况,建立动力煤、化工原料用煤等煤炭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2022年12月29日,自治区政府印发《自治区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立了自治区化工原料用煤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为贯彻落实好《规定》,细化我市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工作流程,明确各级各部门审核及事后监管职责,深入推进全市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我市制定印发了《鄂尔多斯市推动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过程 

  自治区政府印发《规定》后,市政府立即部署开展《实施意见》草拟工作。按照《规定》内容和市政府要求,由市自然资源局拟定了《实施意见》初稿,并征求了市发改、工信、能源等9个部门和各旗区人民政府意见,召集市发改、工信、能源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经座谈研讨并书面征求意见,认真研究、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2023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6月5日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部分内容,分别是分类实施化工原料用煤出让”、“严格化工原料用煤出让流程”、“明确化工原料用煤出让审查审核职责“加强化工原料用煤出让事后监管”“附件”。 

  第一部分“分类实施化工原料用煤出让”,主要是明确受让范围确定、资源清单的建立和制定分类出让方案的相关要求,涵盖了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工作的重点内容。 

  第二部分严格化工原料用煤出让流程,具体明确了煤炭空白区、煤炭边角资源出让的工作流程,包括拟定方案、审核上报、组织实施、签订监管协议等程序。 

  第三部分明确化工原料用煤出让审查审核职责,明确了旗区政府审查上报职责,以及各部门审核职责。共涉及市发改、工信、自然资源、能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生态环境、林草、水利、文旅、交通9个部门。 

  第四部分“加强化工原料用煤出让事后监管”,明确了旗区政府各部门在化工原料用煤出让事后监管职责。重点是按照市政府与竞得人签订的化工项目建设协议、化工原料用煤生产销售协议和煤炭边角资源整合开发利用协议进行监管。 

  第五部分“附件”,明确了化工项目建设协议、化工原料用煤生产销售协议和煤炭边角资源整合开发利用协议的内容要求,包括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等。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推动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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