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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2023年度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0 09:31:00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日报》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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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2023年度防雷装置检测事宜公告如下:

  一、强化防雷装置检测的主体责任

  (一)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维护单位应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完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信誉好、技术强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整改。加强自查自改,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

  (三)具有内蒙古自治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名录可在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官方网站上查询,若有疑问可向鄂尔多斯市气象局咨询,咨询电话:0477-8329767。

  二、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

  (一)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自治区外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必须经鄂尔多斯市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并公示),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严禁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严禁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

  (二)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对现场检测结果负责,确保检测质量。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向被检测单位提出书面的整改意见。

  (三)在鄂尔多斯市辖区内开展防雷装置检测业务的所有检测机构,应当主动接受鄂尔多斯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管。

  三、责任与监管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和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查力度,依法对不安装防雷装置、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以及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和查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为强化资质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切实提高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组织落实对辖区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将在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公示并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考核不合格企业将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并抄送资质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鄂尔多斯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注意保护雷电灾害现场,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联系电话:0477-8338154。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气象局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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