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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气象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 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1 08:48:00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日报》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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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2024年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公告如下:

  一、下列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进行检测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中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设备;

  2.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如油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充装站、炸药雷管库等;

  3.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如医院、学校、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体育场馆等;

  4.工业厂房、物资仓库、矿区、旅游景点、大型露天演艺场所、露天堆场和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如塔吊、升降机)等;

  5.各类通信设施、网络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广播电视设施等;

  6.市政公共设施,如城市轨道交通、自来水厂、电力生产设施等;

  7.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必须进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防雷检测机构

  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的单位必须依法持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检测资质证(自治区外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必须经鄂尔多斯市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防雷检测活动。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三、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为保证雷电防护装置的有效性,雷电防护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组织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接受鄂尔多斯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并对检测过程和检测报告负责;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不合格的情形,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对于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要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定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督导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四、违反本公告要求的行为,由鄂尔多斯市气象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鄂尔多斯市气象局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防雷减灾工作。监督举报电话:0477-8329767。

  鄂尔多斯市气象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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