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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注销需出示报废证明
发布时间:2021-08-18 14:42:00      作者:鄂尔多斯日报全媒体记者 任海军      来源:鄂尔多斯日报·都市版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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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张先生拨打市长热线反映称,自己的车属于报废车辆,近日到市车管所办理车辆注销,车管所告知需找有资质的公司出示报废证明才可办理注销,咨询是否有相关规定,请相关部门核实答复。

就此,市长热线联系了鄂尔多斯市公安局,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就市民反映问题答复如下:《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此外,《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办理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查下列资料:对机动车报废解体的,审查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的《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属于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监销车辆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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