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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满足这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0-11-06 15:25:00      作者:鄂尔多斯日报全媒体记者 任海军      来源:鄂尔多斯日报·都市版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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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民韩先生拨打市长热线反映称,北京的公司委托内蒙古的公司缴纳公积金,现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就此,市长热线联系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市民反映问题答复如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单位转录用或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持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依据上述一系列从国家到地方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规定可以看出,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开户和缴纳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贷款;《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均可申请贷款。上述规定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贷款的对象为在职职工,贷款首先要满足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条件。

  

  根据上述一系列从国家到地方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规定,缴纳的主体应为用人单位,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贷款条件具体应解释为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用人单位委托第三人以第三人名义代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下,虽然可能满足了缴存期限的要求,但是缴纳的主体不合法,从而无法满足由用人单位缴存的要求,因此,此种情况下,职工不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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