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本级公租房承租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本级公租房企业集体承租住户的监督管理,全面深入推进市本级公租房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保障市本级公租房租赁业务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鄂尔多斯市市本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鄂住房发〔2017〕205号)、《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本级公租房违规转租转借等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工作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集体承租企业要高度重视、迅速进行自查,全面详细摸底和汇总本企业在市本级公租房承租住户信息,如实填写《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集体申请表》里所涉及内容,并提供承租人的6个月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工资流水少于6个月的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机构出具的正式社保缴纳证明,职工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的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证明关系,不得遗漏任何一个本企业承租住户房源。8月7日前将经所管辖社区、街道公示完毕后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集体申请表》报送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保障中心将进行逐户排查。
二、对于未按时如实提供《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集体申请表》,存在非本单位职工居住或作为库房、办公室使用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腾退,否则我单位将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并列入发改委企业征信名单。
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