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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电价有优惠,您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0-03-12 16:54:00      作者:      来源:内蒙古电力鄂尔多...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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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电力客户:

您好!疫情防控期间,为全力支持鄂尔多斯市企业复工复产,鄂尔多斯电业局全面落实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各项决策部署,实行一系列电价电费优惠政策,请您及时关注,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大工业客户基本电价优惠政策

 

2020年2月7日至6月30日期间,大工业客户基本电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疫情期间暂不能正常开业复工的企业,可以在当月(期)申请下一个月(下一个计费周期)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

(二)对疫情期间暂不能正常开业复工的企业,不受变压器“暂停时间每次应不少于十五日”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其中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企业,暂停起始日期可以追溯到2月1日。

(三)对因抗击疫情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超过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大工业及商业(高耗能除外)客户

电价优惠政策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除高耗能行业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含已参与电力市场多边交易)的电力客户计收电费时,可享受原到户电价水平降低5%的优惠政策。

高耗能行业用户包括: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高耗能行业客户确定依据:主要根据客户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来确定是否属于高耗能行业。

终端客户同样可享受到户电价降低5%的优惠政策:

在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租房的终端商业客户,同样享受到户电价降低5%的优惠政策。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主体,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电价向终端客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转供主体向终端客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转供主体对终端客户分表电量的抄表时间、电费收取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主体应定期向终端客户公布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凭证的复印件、同时段内向终端客户收取电费的清单,接受终端客户监督。

临时疫情防控站(点)用电优惠政策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单独安装电能表的居民住宅小区以及高速公路、车站、机场、村庄等出入口设立的临时性疫情防控站(点)用电,执行居民合表户电价。未单独安装电能表的临时性疫情防控站(点)用电,已接入附近商业网点、高速收费站、车站、机场等场所用电的,可按定比定量的方式执行居民合表户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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