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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6 10:58:00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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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党办字〔2019〕42号 

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
  《鄂尔多斯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鄂尔多斯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贯彻党中央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扶贫开发相关政策研究,会同相关部门拟订行业扶贫开发政策;拟订全市扶贫开发工作有关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协调解决扶贫开发中的重要问题。
  (三)组织开展全市贫困人口建档立卡、扶贫开发信息监测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
  (四)负责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扶贫发展资金分配方案,承担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协调党政干部包联贫困户,组织开展扶贫工作方面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贯彻落实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的扶持标准,确定和调整扶贫工作重点苏木乡镇、嘎查村的数量、范围。
  (七)承担扶贫开发督查检查和考核工作。
  (八)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鄂尔多斯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负责拟订革命老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综合类文稿起草、保密机要、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督查督办等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人才、外事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市精准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研究全市扶贫开发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扶贫工作重要问题调查研究。研究提出扶贫政策建议,协调行业扶贫政策。指导实施扶贫领域改革。负责制定全市扶贫系统干部、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的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扶贫开发宣传、信息、舆情监控等工作。承担机关法治宣传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协调指导推进扶智、扶志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负责拟订扶贫开发规划、年度减贫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拟订全市建档立卡相关制度,指导开展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扶贫资金绩效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旗区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组织开展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负责金融扶贫项目和互助资金项目工作。
  (四)项目管理科
  负责产业扶贫工作。组织指导贫困嘎查村提升和项目库建设。负责拟订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和规划,承担项目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电商扶贫、雨露计划及其他项目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革命老区脱贫攻坚工作。
  (五)社会扶贫科
  负责社会扶贫工作,组织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工作;协调相关行业部门推进行业扶贫工作;协调配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和武警部队等单位帮扶工作;组织开展扶贫捐赠和国内、国际有关扶贫交流与合作工作。牵头开展全国“扶贫日”活动。联系鄂尔多斯市扶贫基金会。
  (六)考核评估监督科
  配合国家、自治区对市委、市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工作。研究拟订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评估、督查检查办法。组织协调开展对旗区扶贫开发考核评估、脱贫攻坚督查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有关行业扶贫的考核工作。牵头开展全市扶贫开发的督查检查及问题整改工作。负责信访和“12317”举报事项受理督办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负责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协调开展机关定点扶贫和社区帮联工作。
  第五条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7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3副〕。
  第六条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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