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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6 10:56:00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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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党办字〔2019〕41号 

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自治区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和规定。拟订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方案等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拟订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商标品牌战略。
  (三)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市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协调查处督办跨旗区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五)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价格垄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鄂尔多斯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推动质量发展政策措施,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统一编制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许可、备案、监管等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落实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工作,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参与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相关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起草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措施,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十六)拟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全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大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等工作。
  (十七)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生产行政许可初审、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发生变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备案及全市范围内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行政许可。负责蒙药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各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生产企业备案。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十八)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十九)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十)负责市本级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市性跨旗区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指导、监督管理旗区相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知识产权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牧局有关职责分工。
  (1)市农牧局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市农牧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农牧局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鄂尔多斯海关有关职责分工。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鄂尔多斯海关要建立互通互联等工作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
  (2)鄂尔多斯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中国境内造成影响,或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鄂尔多斯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控制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鄂尔多斯海关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鄂尔多斯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海关部门通报,由鄂尔多斯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市商务局有关职责分工。
  (1)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市商务局负责与经贸相关的多边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机制等工作。
  (2)市商务局负责牵头推进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市场经济秩序相关工作。负责拟订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承担市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工作,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和酒类食品安全。
  (4)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6.与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版权管理职能相关规定分工执行。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安全、保密、档案、信访、政务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信息、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二)综合规划和科技信息科
  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并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合作交流、成果应用等工作。承担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实施等工作。负责综合业务和管理对象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听证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财务装备科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审计、预决算、非税收入、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承担各类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五)人事教育和绩效考评科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人才培养、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和指导市场监管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拟定市场监督管理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执法稽查局
  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影响范围广或跨旗区的重大行政案件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七)行政审批科
  按规定权限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管理督办各业务科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负责制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业务、技术审核、审查规范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门户网站在线审批事项办理。动态梳理公开行政职权、中介服务清单,承担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八)登记注册科
  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组织落实审批标准化和便利化营商制度改革措施。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依法提供涉企信息查询服务。组织指导相关登记注册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维护小微企业名录工作。
  (九)信用监督管理科
  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配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及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市场主体年报工作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建立全市产品质量诚信制度。
  (十)消费环境建设指导科
  组织指导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和网络体系建设。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统筹协调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工作。指导鄂尔多斯市消费者协会工作。
  (十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受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反垄断案件调查。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十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十三)广告监督管理科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违法违规广告。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四)质量发展科
  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和质量提升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规划。完善并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组织实施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和质量状况分析,配合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负责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拟订全市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性、专业性监督。指导旗区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六)食品安全协调科
  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等工作。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承担风险监测工作。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八)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十九)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
  分析掌握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拟订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十)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承担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对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二十二)计量科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全市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计量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三)标准化科
  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承担地方标准组织制定、编号、发布、监督等工作。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研制。组织开展标准的实施反馈和评估工作。推进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承担商品条码工作。负责标准化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二十四)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
  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
  (二十五)知识产权发展科
  拟订全市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用及标准化体系建设。协调指导质押融资、无形资产评估及旗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指导知识产权行业组织工作。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商标注册和商标质权登记相关工作。
  (二十六)知识产权保护科
  拟订商标和专利保护有关政策制度。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等官方保护,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执法协作机制建设。
  (二十七)药品注册生产监管科(蒙中药监管科)
  掌握分析药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指导药品生产行政许可初审相关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蒙药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各环节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制定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监督实施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发生变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备案相关工作。协助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协助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配合在生产环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开展生产环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履行市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二十八)药品流通监管科
  负责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相关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经营管理的规范认证。负责药品零售环节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组织实施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在流通环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开展流通环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二十九)医疗器械监管科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和注册管理制度。承担网络医疗器械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生产企业备案相关工作。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许可、备案相关工作。负责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三十)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化妆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负责实施和指导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指导开展流通环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三十一)药品安全监察科
  分析研判药品安全监管形势,对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参与后续处置工作。定期或随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领域及药品批发经营领域安全进行合法合规性检查。制定全市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质量公告。指导旗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
  (三十二)风险评审与应急科
  负责组织协调市场监管重大决策、行政审批的勘察论证、技术支持、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市场监管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协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负责应急舆情办理情况的指导、督办和上报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
  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其职责为: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和具体指导下,依法查处全市范围内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依法监督管理全市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网络经营资格,依法查处网络经营中涉嫌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案件。负责查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00名。设局长1名(兼任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53名〔37正(含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主任1名、食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16副〕。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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