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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23 18:43:00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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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下称“引导基金”)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出台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18〕10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设立“引导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引导鄂尔多斯民营资本以及市外专业资本投资我市,加快我市产业和资本转型升级。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发展现代能源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产业链培育带动性强、成长性好、技术含量高的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加快推动我市建设国家现代能源经济示范城市。 

  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引导基金”,通过包括针对单个项目的专项投资基金在内的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贷款、助保贷等多种模式吸引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资金,共同支持我市民营经济发展。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施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在突出专业化、市场化特点的基础上,按照“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政府让利、滚动发展”的总体思路实施。 

  职责分工:市财政局审核投入能力,并落实相关资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引导基金”设立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推介;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落实社会资本出资资金并协助市转型发展投资公司办理基金注册等相关事宜;市转型发展投资公司代行“引导基金”政府出资人职责(助保贷按照其原有模式运行)。 

  有效期:本办法自2020年8月15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19年8月5日公布的《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19〕89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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