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提复字〔2019〕331号
其木格等委员:
你们的《关于打破户籍藩篱,推进扶贫政策公平运行的提案》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扶组发﹝2017﹞14号),“在旗县户籍人口范围内,对农村牧区常住人口,以嘎查村为单位全面入户摸底调查,通过摸底清查,全面掌握农牧户基本情况,特别是2014年识别的贫困人口目前状况,真正做到底数清”。同时,解释了“农村牧区常住人口”相关指标,解释中指出“农村牧区常住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自然村内的农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并在居住地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计入总户数;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农户不计算在内”。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上述文件均明确申请低保的户籍条件必须是户籍所在地。下一步,我市将按照您的建议积极与自治区相关厅局协调对接,如国家和自治区修改相关政策,我市将及时按政策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
(联 系 人:王凯恒
联系电话:0477—8589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