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区政务服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工作,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结合实际,制定《鄂尔多斯 市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2年4月8日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自治区政府有关政务服务工作 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 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 号,及时公开各级政务服务进驻 事项负面清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旗(区)政务服务中心、苏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第二章 纳入负面清单依据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 号文件要求,各地区要建立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第三章 要求
第四条 坚持 “严格准入、科学研判”原则,明确了 “非依 申请类事项、涉密类事项、特殊敏感类事项、需在特定场所办理事项、仅面向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的事项、在各延伸点就近办理的事项”六类负面清单准入类型。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流程和业务特点,严格清单准入管理。今后,将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政务服务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五条 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应当在鄂尔多斯政务服务网予以公开发布。
第六条 将负面清单制定与 “应进必进”工作紧密结合,负 面清单上的事项,除场地限制或涉密外,原则上均应纳入政务服 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持续推进事项进驻,逐步压缩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范围,进一步强化政务服务“ 一站式”中心功能。
第七条 对于因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等需调整负面清单的情形,各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公示、窗口展示、服务口径的调整更新,确保同一事项标准统一,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完善线上线下政务服务供给体系。
第四章 附则
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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