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经销假劣药品、非法渠道购进、“挂靠走票”等违法行为,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开展加强对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的监管工作。
从2016年6月1日开始,鄂尔多斯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注明税票号码。所销售药品必须附销售出库单,税票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必须对应,金额必须相符。鄂尔多斯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要税票。
此外,医疗机构(包括个体门诊)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药品时必须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必须索要并验明税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等核对一致后方可作为合格药品入库或上架,并建立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医疗机构(包括个体门诊)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不得向药品零售企业或无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销售药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对企业财务的要求。对继续违规操作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账号、发票、证明和许可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