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1日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
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效整合各类涉农涉牧财政专项资金,建立合法、规范的财政资金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4〕155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下称“十个全覆盖”资金),是指主要用于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安全饮水、街巷硬化、村村通电及农网升级改造、广播电视通讯、校舍建设及安全改造、标准化卫生室、文化活动室、便民连锁超市、农村牧区常住人口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以及农村牧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乡风文明建设等项目的支出。
第三条 “十个全覆盖”资金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各旗区要有专人负责,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第二章 资金筹措及分配下达
第四条 “十个全覆盖”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补助资金;整合用于全市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的中央和自治区涉农涉牧资金;以及市、旗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融资等方式筹集用于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的各类财政资金;经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同意整合的本级预算安排的各类资金。
第五条 各旗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大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的力度,依法加强上级下达及本级安排的各类涉农涉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整合的资金全部用于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支出。整合的方式以旗区为主,市、旗区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整合的资金范围主要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资金、农村牧区综合改革补助经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财政扶贫资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及薄弱学校改造资金;农村牧区广播电视节目覆盖专项经费、农村牧区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农村牧区街巷硬化和通村公路建设资金。除上述领域资金外,其它可依法依规整合的财政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审计及相关部门提出初步整合意见,报同级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提交同级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从2016年起,市、旗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涉农涉牧资金,要结合实际依法依规整合,优先用于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
第七条 市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批复下发各旗区和市直各部门的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任务、建设标准、完成时限及工程投资概算等;市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能职责,把工程任务细化分解落实至各旗区对口部门,审核汇总各旗区资金申报等工作,同时要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资金依法依规整合用于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各旗区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工程任务细化分解落实至辖区各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严格按规范要求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市、旗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和监督管理本级安排的“十个全覆盖”资金。
第八条 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执行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的,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提出意见,报本级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支付和监管
第九条 “十个全覆盖”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办法规定,分为工程款,货物采购款、设计费、监理费、咨询费和其它公共服务费用,拆迁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
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或合同制管理,包括:工程预付款,合同约定有预付工程款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但预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支付,有预付工程款的,须按约定逐月抵扣完工程预付款后支付,支付比例不超过工程监理单位已审核工程量(产值)的70%;工程结算款,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并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后支付,支付比例不超过评审报告审定总价的95%;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付清。
货物采购款支付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支出时,要依据商品供应合同约定和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供应商。
设计费、监理费、咨询费和其它公共服务费用由具体劳务提供单位凭合同约定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具体劳务提供单位。
拆迁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由拆迁、征地管理部门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实施单位核定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支付至拆迁、征地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并由其核拨给相关主体。
第十条 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会同农工部门暂缓或停止拨付“十个全覆盖”资金。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有截留、挤占、挪用、转移资金行为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或未按建设方案实施的。
(三)擅自调整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预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
(四)项目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合同制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的。
(五)违反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以及其它需要暂缓或停止拨付财政资金情形的。
第十一条 建立“十个全覆盖”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资金开展全过程施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目标管理,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办法,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自我评价工作。绩效管理工作力量不足的旗区,可依法公开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相关部门负责实施本部门管理的“十个全覆盖”资金绩效自评价。各级农工和财政部门是绩效考评辖区项目主管部门。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部和市财政局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绩效评价各旗区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评价结果纳入市对旗区的实绩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十个全覆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五条 各旗区农工、财政部门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于次月5日前将相关报表定期报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部和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