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嘎查村规划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1日
鄂尔多斯市嘎查村规划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进程和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6—2020年乡村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建村〔2016〕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依据全市各苏木乡镇实际,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积极推进嘎查村规划编制和管理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以人为本、彰显特色。规划编制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尊重农牧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深入挖掘地方自然历史文化的资源禀赋,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和民族特点,防止“千村一面”,形成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美丽嘎查村发展模式。
第四条 统筹考虑,合理布局。规划统筹考虑近远期发展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和文化协调统一。规划应紧紧依托实际,合理安排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的布局,控制开发边界,优化内部空间结构,促进空间布局的紧凑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五条 简明易懂,相互衔接。规划应简明易懂、易于实施,针对问题开展规划编制,建立有针对性的规划目标,以简单明了的方式提出整治措施。要符合上位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互衔接。
第三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嘎查村规划编制工作包括两个方面,即旗区域乡村建设规划和嘎查村规划。
第七条 编制旗区域乡村建设规划。旗区域乡村建设规划是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统筹嘎查村空间、资源、设施和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实施嘎查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旗区域乡村建设规划目标与任务。针对各旗区拟实施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的行政嘎查村和具备条件的自然村,划定嘎查村居民点管控边界,确定嘎查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分区分类制定嘎查村综合整治指南。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各旗区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任务。通过旗区域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突出嘎查村特色风貌,保护嘎查村历史遗产,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建设项目,为嘎查村规划编制提供指导。
第九条 建立规划编制机制。建立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住建、规划、发改、财政、国土、交通、环保、水利、农牧业、林业等部门参与的联合编制机制。旗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工作,整合各部门、单位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建立规划引领、建设有序的嘎查村规划建设管理机制。
第十条 旗区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内容。
1.乡村建设规划目标。要制定落实嘎查村建设决策的5年行动计划和中远期发展目标,5年行动计划应纳入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
2.乡村体系规划。要预测嘎查村人口流动趋势及空间分布,划定经济发展片区,确定嘎查村规模和功能。
3.乡村用地规划。要划定嘎查村居民点管控边界,确定嘎查村建设用地规模和管控要求。
4.乡村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要确定嘎查村供水、污水和垃圾治理、道路、电力、通讯、防灾等设施的用地位置、规模和建设标准,依据农牧民生活圈配置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
5.乡村风貌规划。深入挖掘嘎查村地域特色,因地制定嘎查村建设风貌,引导建设各具特色的嘎查村景观,制定民居风貌、建筑小品、自然景观和文化保护等风貌管控要求。
6.嘎查村整治指引。要分区、分类制定嘎查村综合整治要求,提出相应重点整治项目、标准和时序。
第十一条 嘎查村规划编制工作目标与任务。按照全市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实施总体要求,在旗区域乡村建设规划的指导下,统筹安排推进嘎查村规划编制进度,要优先完成建设活动较多、城乡结合部、交通沿线以及相关保护区内嘎查村的规划编制。到2016年4月底前,完成所有行政村和拟实施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自然村的规划编制。到2020年年底前,完成旗区域乡村建设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加强规划编制单位的技术指导。受委托的规划编制单位要编制规划提纲,在开展嘎查村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反复深入嘎查村详细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参加并引导农牧民讨论,积极提供技术指导,确保农牧民全程参与,充分尊重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农牧民意见。
第十三条 嘎查村规划编制内容。嘎查村规划内容应坚持简单适用、因地制宜的原则,以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管理要求和嘎查村综合整治项目为主,以实施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内容为依据,落实旗区域乡村建设规划确定的主要内容。其中,布局分散或规模较小的嘎查村可以只编制房屋建设管理要求,以文字描述和房屋建设样板图作为规划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作为建设管理依据。美丽宜居村庄和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实施嘎查村等,应在上述基础上依据实际增加相关规划内容。
房屋建设管理要求最基本内容是建设范围、内容、高度、层数、屋顶形式、建设材料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据历史传承、风俗民情等因素相应增加充实建设标准,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嘎查村庄聚落。原则上新建房屋应建设地梁、圈梁、构造柱等结构,高度控制在两层以内。嘎查村综合整治项目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建村〔2013〕188号)要求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农牧民民主商议决策机制。农牧民可通过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小组会议等形式提出建设需求、协商确定规划内容。嘎查村规划在报批前,应经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将经批准的嘎查村规划纳入村规民约一同执行,在嘎查村内立牌展示规划成果,确保嘎查村民看得到、看得懂。
第十五条 加强嘎查村规划依法审批实施。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编制和实施嘎查村规划的主体,嘎查村规划应依法报批,经批准的嘎查村规划是嘎查村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规划实施监管,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 推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加强嘎查村建设用地管理,建立健全嘎查村建设管理秩序。在苏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重点加强对建设活动较多、城乡结合部、交通沿线以及相关保护区内乡村建设规划的许可管理。严格执行旗区域乡村建设规划的风貌管控要求,重点审查新建农村牧区房屋风貌。加大对农村牧区房屋、嘎查村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开工建设和规划核实等环节的管理力度。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被授权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加强基层规划建设管理力量。建立健全旗区、苏木乡镇两级规划管理机制,鼓励城镇化水平较高的旗区单独设立城乡规划管理机构,鼓励苏木乡镇建立规划、建设、国土、城管、环保站(所、分局)合署办公、联合执法机制。
进一步明确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职责,选择机构较为健全、技术力量充实、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将嘎查村民自建房屋审批权依法下放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加强嘎查村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确保规划建设有专人管理。各嘎查村应设置规划建设协管员,可由大学生村干部或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乡村规划师服务制度。加强农村牧区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村牧区房屋设计和建造技能水平。
第十八条 建立村庄规划建设信息库。加快村镇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全市所有行政嘎查村及具备整治条件的自然村都要建立以嘎查村基础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库。嘎查村信息要实现“一嘎查村一档”,信息档案统一设置为“两图一表”(嘎查村规划平面图、嘎查村建设现状图、嘎查村规划建设基础信息表)。各旗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旗区相关信息库的建设与管理,并做好嘎查村基础信息的采集整理、审核汇总、补充完善等工作。到2016年5月底前,完成全市嘎查村规划建设信息建档目录和建设标准化库工作,建设一套基于云存储共享的嘎查村规划数据库,实现嘎查村规划数据库多层级共享。各旗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旗区信息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机制。在乡村规划区内引进乡镇企业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或开展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单位(个人)应提前向辖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辖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巡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嘎查村民委员会发现本嘎查村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旗区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旗区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一经发现,将依法问责有关责任人员。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规划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嘎查村规划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做到精准、精细、精实。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加快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全面推进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美丽嘎查村的重要抓手,纳入本旗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范围。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是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旗区规划编制机制,强化措施,在工作部署、人员配备、财力安排上统筹协调、加强督导,确保相关目标任务有效落实。
第二十一条 明确各级责任。各旗区规划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区各苏木乡镇开展嘎查村规划编制工作,定期组织培训、检查,并定期将嘎查村规划工作进展情况报市规划局。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将嘎查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要配备专人专管嘎查村规划的编制和管理,进一步充实辖区苏木乡镇建设管理力量,创新和改进乡村建设管理机制;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动员辖区嘎查村民和各方力量参与嘎查村规划编制,将年度嘎查村庄规划编制情况录入农村牧区人居环境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强化督查考核。各旗区建设、规划部门要将嘎查村规划编制和管理情况作为各地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纳入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评估,定期组织专家检查,评估和检查结果作为制定支持各旗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传统村落保护、农村牧区环境治理等措施的前置条件。每年遴选推荐一批规划编制和实施较好的嘎查村参加国家相关部委组织的“乡村建设规划示范县”评选活动。同时,各旗区要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督查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