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升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人员的工作水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决定加大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工作的指导力度,定期轮训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人员。为保障轮训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市政府系统从事文字材料、信息、文书处理和组织会议的政务人员都可以报名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轮训。具体包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的从事文字材料写作、信息采集报送、文书处理、会议组织、政务公开、应急管理、蒙古文翻译等政务工作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有意向参加轮训的人员应规范填写《鄂尔多斯市政府系统政务工作人员轮训报名表》(详见附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年6月15日(下半年轮训)、12月15日(次年上半年轮训)前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中,市直部门直接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旗区部门、直属单位,经济开发区(园区)部门、直属单位和苏木乡镇由所在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三条 参加轮训的人员(下称轮训人员)可根据本人工作实际需求,在报名时选择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政务处室学习。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另有安排的,应服从安排。轮训时间为每期两个月,无特殊情况不得延长。轮训期间,轮训人员不再承担选派单位的工作,选派单位应处理好轮训人员的工作任务接替。
第四条 轮训人员轮训期间的住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安排;用餐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会议处协调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为其办理饭卡在机关食堂就餐,费用自理。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和康巴什新区的轮训人员不予安排住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会议处负责汇总轮训人员报名情况并安排轮训、工作培训和换岗等事宜。轮训期间,至少安排4次涉及公文处理、材料撰写、信息编写、OA(办公自动化)系统应用及保密知识等方面的工作培训。同时,相关处室应积极指导轮训人员学习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材料撰写、组织会议等方面的规程和方式方法,并根据轮训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能力,适当安排一定工作任务。
第六条 轮训期间,轮训人员应遵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工作纪律,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程和要求完成相关处室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通过组织考试和布置作业等方式鉴定和提升轮训人员工作水平,轮训人员无故不得缺席考试和不完成作业。
第七条 轮训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根据轮训人员的日常表现和考试成绩及作业完成情况向选派单位出具轮训鉴定。轮训鉴定由轮训人员所在处室出具,文电会议处汇总、制发。每期轮训结束后,文电会议处将根据轮训人员的日常表现和工作水平,择其中优秀者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荐延长轮训期限。
第八条 轮训期间,不遵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纪律,无故缺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的培训、考试和不完成办公厅布置的作业,或因主观原因出现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有其它行为不能继续轮训的人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立即终止其轮训,并将相关情况通报选派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2015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工作人员轮训报名表
附件
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工作人员轮训报名表
姓 名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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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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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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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调训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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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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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调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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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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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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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注:一.调训方向填有意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处室或者业务工作(如:文电会议处,或公文处理工作)。
二.调训时间应根据调训期数填写,第一期为1—2月,第二期为3—4月,第三期为5—6月,两个月一期,以此类推。
三.请在备注处写明是否需要安排住宿等情况,或者需要提醒注意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