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第17号
2012年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内政土发〔2012〕847号批复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1.8304公顷,并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鄂尔多斯市东胜至阿康中心物流园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现将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东胜至阿康中心物流园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二、征收集体土地位置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哈巴格希街道格德热格村、乌拉希里村、寨子塔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集体土地)
鄂尔多斯市城投机场高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东胜至阿康中心物流园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康巴什新区哈巴格希街道格德热格村集体土地9.7116公顷,其中:农用地9.4919公顷(旱耕地1.6918公顷、林地1.6402公顷、牧草地5.6452公顷、其他农用地0.5147公顷)、未利用土地0.2197公顷;征收康巴什新区哈巴格希街道乌拉希里村集体土地21.7150公顷,其中:农用地19.2799公顷(旱耕地1.8968公顷、林地3.5284公顷、牧草地11.0896公顷、其他农用地2.7651公顷)、建设用地0.0380公顷、未利用地2.3971公顷;征收康巴什新区哈巴格希街道寨子塔村集体土地0.4038公顷,其中:农用地0.1839公顷(牧草地0.14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28公顷)、未利用地0.219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格德热格村区片补偿标准:
旱耕地:1.6918公顷,补偿标准:49.0575万元/公顷;
林地:1.6402公顷,补偿标准:20.5725万元/公顷;
牧草地:5.6452公顷,补偿标准:11.7105万元/公顷;
其他农用地:0.5147公顷,补偿标准:11.7105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0.2197公顷,补偿标准:11.7105万元/公顷。
乌拉希里村区片补偿标准:
旱耕地:1.8968公顷,补偿标准:49.0575万元/公顷;
林地:3.5284公顷,补偿标准:20.5725万元/公顷;
牧草地:11.0896公顷,补偿标准:11.7105万元/公顷;
其他农用地:2.7651公顷,补偿标准:11.7105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0.0380公顷,补偿标准:5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2.3971公顷,补偿标准:11.7105万元/公顷。
寨子塔村区片补偿标准:
牧草地:0.1411公顷,补偿标准:15.7950万元/公顷;
坑塘水面:0.0428公顷,补偿标准:68.04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0.2199公顷,补偿标准:15.795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
无地上附着物费。
(三)青苗补偿
无青苗补偿费。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6日
2012年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内政土发〔2012〕847号批复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1.8304公顷,并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鄂尔多斯市东胜至阿康中心物流园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现将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东胜至阿康中心物流园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二、征收集体土地位置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哈巴格希街道格德热格村、乌拉希里村、寨子塔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集体土地)
鄂尔多斯市城投机场高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东胜至阿康中心物流园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康巴什新区哈巴格希街道格德热格村集体土地9.7116公顷,其中:农用地9.4919公顷(旱耕地1.6918公顷、林地1.6402公顷、牧草地5.6452公顷、其他农用地0.5147公顷)、未利用土地0.2197公顷;征收康巴什新区哈巴格希街道乌拉希里村集体土地21.7150公顷,其中:农用地19.2799公顷(旱耕地1.8968公顷、林地3.5284公顷、牧草地11.0896公顷、其他农用地2.7651公顷)、建设用地0.0380公顷、未利用地2.3971公顷;征收康巴什新区哈巴格希街道寨子塔村集体土地0.4038公顷,其中:农用地0.1839公顷(牧草地0.14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28公顷)、未利用地0.219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格德热格村区片补偿标准:
旱耕地:1.6918公顷,补偿标准:49.0575万元/公顷;
林地:1.6402公顷,补偿标准:20.5725万元/公顷;
牧草地:5.6452公顷,补偿标准:11.7105万元/公顷;
其他农用地:0.5147公顷,补偿标准:11.7105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0.2197公顷,补偿标准:11.7105万元/公顷。
乌拉希里村区片补偿标准:
旱耕地:1.8968公顷,补偿标准:49.0575万元/公顷;
林地:3.5284公顷,补偿标准:20.5725万元/公顷;
牧草地:11.0896公顷,补偿标准:11.7105万元/公顷;
其他农用地:2.7651公顷,补偿标准:11.7105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0.0380公顷,补偿标准:5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2.3971公顷,补偿标准:11.7105万元/公顷。
寨子塔村区片补偿标准:
牧草地:0.1411公顷,补偿标准:15.7950万元/公顷;
坑塘水面:0.0428公顷,补偿标准:68.04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0.2199公顷,补偿标准:15.795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
无地上附着物费。
(三)青苗补偿
无青苗补偿费。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