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绍
为提高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草拟了《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二、制定过程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内政办发〔2023〕86号)文件精神,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起草,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最终形成方案终稿,报市人民政府在全市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该预案包括总则、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医疗卫生救援公众参与、附则等7个部分。
预案编制目的: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保障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
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事件、事故灾难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共四个等级。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健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当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成立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和有关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响应与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分为Ⅰ级响应行动、Ⅱ级响应行动、Ⅲ级响应行动、Ⅳ级响应行动。突发公共事件随时间推移,严重和危害程度进一步加剧,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或情况复杂难控时,及时提升医疗卫生救援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物资储备保障:各级发展改革(物资储备)、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各级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四、制定文件的法规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