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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转型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8 16:44:00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金融办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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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起草了《鄂尔多斯市转型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 

  (一)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将围绕自治区“五大任务”和我市“四个世界级产业”目标任务,进一步发挥国有资本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有效激活民营资本扩大投资,促进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深化金融与科技、产业、人才的融合发展,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出台办法是规范基金管理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我市产业基金发展势头较好,但专业机构和人才团队缺乏、基金管理水平偏低、基金投资市场化程度不高仍是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规范基金管理,提升基金投资能力。 

  (三)出台办法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有力途径。办法的出台,为我市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将有利于提升基金的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推动基金“走出去”“引进来”,不断提升基金投资收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明确了出台办法的目的投资基金的定义和运作模式其中,转型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以追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主要明确了市转型发展投资公司职责;投资基金重点围绕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支持实体经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服务地区招商引资等方面开展投资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付的资本金以及基金投资收益。 

  第三章 运作模式,明确了投资基金采取参股投资、跟进投资、直接投资三种模式运作,其中,参股投资以参股或增资方式出资优质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和国家级、自治区(省、市)级基金以及国有资本参与的、以合伙制为主的各类市场化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跟进投资是跟随参股基金同一轮次投资具有上市预期且未来收益可观的优质拟上市项目。直接投资是投资由头部基金管理机构领投的具有上市预期的优质项目或较为稳定的高收益非上市项目。 

  第四章 基金的退出和终止,明确了参股基金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退出;跟进投资和直接投资优先以IPO方式退出,若无法实现IPO退出可通过股权回购或转让、清算的方式退出。同时,明确了提前退出的条件。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主要明确了:一是投资基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从事八项业务。二是基金设立方案以及投资方案在商定前,应组织行业专家、投资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进行评审。三是对投资基金的考核应按照基金整体收益进行考核,不对单支参股基金或单个投资项目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则,明确了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基金投资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予以实施,以及办法的解释单位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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