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官方微信

首页>专题>夯实网络安全责任 共筑网络安全防线>聚焦鄂尔多斯
伊金霍洛旗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网络传播秩序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1-17 19:23:00      作者:      来源:伊金霍洛发布      【  保存
  打印       
分享到:
       
  当前,我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全旗人民团结一心、众志成城,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为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切实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我旗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网络秩序,通告如下: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的信息。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不得编造虚假信息,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二、严禁在微信、微博、今日头条、抖音、快手等互联网自媒体平台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制作、复制、转发攻击、诋毁国家当前疫情防控政策、方针的不良言论。
  (二)传播各级党委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之外的虚假疫情信息。
  (三)上传、转发、扩散和传播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散布谣言,扰乱网络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四)篡改权威部门和官方媒体发布信息的标题和内容。
  (五)故意发布、传播、评论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不符,容易误导公众的图片、视频、音频等信息。
  (六)发布非官方公布的物资保供信息,扰乱市场供应秩序。
  (七)擅自发布、传播、泄露非公开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信息资料。
  (八)收集、转载、泄露涉疫个人隐私,及对医护人员、防疫工作人员和密接核查对象等进行网络暴力伤害。
  (九)“蹭热点”跟风炒作网络谣言和不实不良信息。
  (十)其他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的行为。
  三、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应是谣言散布的温床。已发布、转发或评论不实信息的网民要立即删除,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旗委网信办、旗公安局将继续根据群众举报和网络巡查,及时对各类谣言进行辟谣澄清,对谣言制造者、蓄意传播谣言者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群众齐心协力、共同战疫,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网络秩序,为早日取得疫情防控全面胜利共同努力。
  举报方式: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举报电话:0477—8687110
  伊金霍洛旗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举报电话:0477—8961313
  伊金霍洛旗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 
  2022年11⽉16⽇

转载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

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1506000004     蒙ICP17002409号-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77-8581170(工作时间)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 建议使用IE9以上浏览器

邮箱:ordosxxbs@163.com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