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支持全域旅游资源产品开发。《实施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要制定更合理的信贷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简化审批手续,确保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获得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扩大投融资能力,要积极为旅游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融资租赁、票据贴现、资金结算、现金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促进旅游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提高旅游资源产品开发能力,助推全域旅游发展。
二是支持扩大旅游消费需求。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加大对特色旅游景区、旅游基础设施、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为旅游重点项目、重点景区、重点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创新支持乡村旅游发展、民族文化旅游产品开发和全域旅游发展。
三是创新对旅游企业融资质押担保模式。对信誉良好的旅游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销售合同、门票收入、旅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农牧民住宅财产使用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草牧场经营权等抵质押担保业务。对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项目特许权等知识产权的旅游企业,探索开展权利质押贷款业务。鼓励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创新融资担保品质和服务,为中小旅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在担保费率上给予适当优惠。
四是推进旅游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融资。证券交易所、证券机构等要加强辅导培育工作,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引导、推动和扶持旅游资源丰富、管理体制清晰以及符合国家、自治区、全市旅游发展战略和发行上市条件的大型旅游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融资。以新业态培育、乡村旅游建设等为重点,选择一批具有民族文化特色、主营业务突出的创新型、成长型旅游中小企业在“新三板”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
五是鼓励旅游企业进行债券融资。推动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旅游企业,利用门票收入等固定或循环现金流等基础资产,进行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债券融资方式筹措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全域旅游示范区、品牌景区、精品路线创建。
六是推动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和鼓励市级及有条件的旗区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引入其他社会投资者,针对不同领域的重点旅游项目设立子基金,如草原旅游子基金、沙漠旅游子基金等。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投贷协同、债贷协同业务模式,参与子基金投资。发挥专项基金的撬动作用,以旅游全产业链发展为目标,引入具有专业经验的投资者和管理团队,提高旅游产业基金引导产业集聚效应。
七是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进一步丰富旅游产业相关保险产品,满足旅游产业多样化、个性化需求,逐步提高旅行意外险覆盖面,扩展保险责任,提升出行安全保障水平。各保险公司要通过电子保单、网上投保和网上核保等灵活销售模式,促进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企业投保旅游保险的监督检查,督促引导旅游企业通过购买相关保险产品化解经营风险。
八是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大力发展旅游景区公众责任险、风景名胜区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提高旅游企业风险管理能力。根据自驾游、自由行、自助游等新兴旅游特点,探索推出新型旅游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小微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项目贷款保证保险,有效缓解旅游企业融资难题。加快发展旅游食品供应企业食品安全责任险、大型游乐设施等旅游场所特种设备责任险,提高旅游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九是提高旅游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各保险公司要根据旅游市场发展需求,积极为旅游企业和游客提供事前保险风险管理和咨询,加强事中旅游保险紧急救援服务,做好事后理赔服务承诺履行工作,提高保险理赔专业化水平;对重大事故案件要快速反应,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按照保险责任给付赔款。
十是创新旅游银行卡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旅游企业卡,将其作为打造鄂尔多斯旅游品牌、建设我国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的有效载体,围绕特色旅游产品开发,将旅游与银行卡相结合,实现旅游产业链与金融产业链有机结合。鼓励金融机构与旅游企业合作,发行旅游联名借记卡、信用卡,对持卡用户给予折扣、快速通道等优惠专享服务和消费便利。
十一是完善旅游景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要根据实际情况,在重要景区景点、星级饭店、大型购物场馆、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游客集中活动和集散区域,适当增设银行营业网点、自动取款机,以方便市民和游客消费。同时要积极改善旗区乡镇所辖旅游目的地和乡村旅游示范点的银行卡受理环境,完善金融基础服务设施,加快改善乡村旅游场所金融支付等服务。
十二是加大POS机布放力度。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扩大银行卡在旅游景区景点、酒店、餐饮、商业、交通和旅行社等旅游相关行业的受理,增加POS机投放,鼓励收单机构积极拓展相关行业商户。鼓励为有上门服务需求的旅行社布放移动P0S机,拓宽银联卡发放范围,让游客出行实现“刷卡无障碍”,提高旅游支付服务便利度。
十三是强化信贷风险管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风险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旅游项目的前期考察、总体规划、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的全过程,强化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风险控制。对出现较大风险的旅游融资项目,要通过加强与政府、企业的信息互通和联动,主动防控风险。旗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旅游产业贷款风险补偿、贴息等信用增级机制,构建政、银、证、担、保及中介机构等多方参与的风险增信缓释体系。
十四是加强旅游业诚信体系建设。各相关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息平台,加强旅游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更新力度。旅游主管部门要完善旅游信息查询系统,建立金融机构与旅游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逐步改善融资信用环境。
十五是建立金融旅游协同机制。旅游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合作,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资金需求情况。鼓励银企联合组织“旅游产品推介会”“旅游项目银企对接会”等活动,积极推动资金供需对接。
十六是强化政策落实与服务。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意见,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办法,选准金融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切入点,确定支持对象和条件。鼓励旗区人民政府根据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金融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切实将《实施意见》落实到实处,目前,按照自治区旅发委、金融办有关要求,市旅游局、市金融办已组织各旗区摸查上报一批重点旅游项目,充分发挥金融对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加快推动我市全域旅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