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723011732493P /2021-3518511 主题分类 信访
发布机构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文  号 准政办发〔2021〕101号
成文日期 2021-12-09 公文时效 有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办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1 00:00
分享到:
【字体:

各苏木乡镇街道,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信访事项复查工作,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办理程序,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信访,促进信访争议妥善解决,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信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复查专项工作小组及专家库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申请人应与答复意见书载明的申请人一致。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由本人提出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答复意见不服的,向旗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对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答复意见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旗人民政府提出,对于专业性强的业务问题,尽量引导信访人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三)申请人申请复查时须提供复查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须提供申请人签名捺印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答复意见书复印件、其他佐证材料等。申请人未提交必要材料的,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复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旗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复查专项办)须书面告知其应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于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补齐必要材料,超过15日按逾期申请处理。需要补齐材料的,办理期限从收到全部必要材料出具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之日起计算。 

二、受理程序 

(一)信访复查专项办负责受理申请人向旗人民政府提出的信访复查申请。信访复查专项办要认真审核复查申请事项,申请事项属于复查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不属于复查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属于不再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再受理告知书》;告知书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并由信访局代章。 

(二)《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要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应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益的要指明具体途径和部门。 

(三)《不再受理告知书》要载明不再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理由包括:已经出具复查意见书;已经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已经书面撤回复查申请(信访人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已经超过复查法定申请期限。 

(四)受理复查申请后,信访复查专项办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答辩通知书和复查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7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原处理意见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 

三、审查处理程序 

(一)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后,信访复查专项办确定复查的承办机构,向承办机构出具交办函并移交案件的相关材料。信访复查专项办不得将复查事项交办给被申请人承办。 

(二)承办机构应在收到交办函之日起7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向信访复查专项办报送复查调查报告及调查核实相关材料。调查核实相关材料包括调查笔录以及查阅、复制、调取的有关证据资料。承办机构对调查核实的事实和形成的调查报告负责。 

(三)承办机关在复查过程中,发现主要证据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确认过程中,复查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等情形的,经信访复查专项办同意后,应中止办理。中止办理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办理。复查中止、恢复办理的,信访复查专项办要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信访复查专项办对承办机构提交的复查调查报告及调查核实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调查报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政策不准确、程序不到位、内容不恰当的,发回承办机构重新办理;发现材料不完整、需要补充调查的,要求承办机构补充。 

(五)对政策性强、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信访复查专项办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进行调查、勘验,也可组织复查专家库专家进行论证。 

(六)信访复查专项办审核承办机构提交的复查调查报告后,以旗人民政府名义草拟复查意见,经旗信访局主要领导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信访分口副主任审核,信访事项分管副旗长签批后,按照政府公文行文规范管理发文,并抄送信访复查专项办、承办机关及被申请人。 

四、送达归档程序 

(一)旗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查意见,信访复查专项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 

(二)信访事项办理结束后信访复查专项办应及时立卷归档。复查案件归档材料主要包括申请、答辩、告知、交办签批、调查核实、发文签批、送达等相关材料。 



信息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