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723011732493P /2022-351851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准政办发〔2022〕48号 |
成文日期 | 2022-05-3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准格尔旗建成区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类地下管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业经旗人民政府2022年第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准格尔旗建成区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类地下管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旗建成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3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19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满足居民供电、通信、供热、燃气、供水、排污以及城市排涝等需求须在建成区依附现有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地下管线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管线的,应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符合已批复专项规划的,依据专项规划办理相关手续;地下管线建设工程不符合已批复专项规划的,管线建设单位应编制基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的专项规划,经专家论证、征询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请旗规委会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第四条 土地管理。新建地下管线道路权属单位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地下管线建设不再单独办理用地手续,依据权属单位出具的同意共同使用土地文件和原有土地证明文件作为用地手续;权属单位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由旗自然资源局直接出具同意使用土地的文件作为用地手续;现状道路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由权属单位出具同意使用土地的协议或证明作为用地手续,管线建设单位完工时必须做好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状。
第五条 规划管理。
(一)规划选址意见。旗自然资源局依据已批复的专项规划,出具选址意见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线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必须明确管线周围5米范围内其他管线、建构筑物情况。旗自然资源局审查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后,拟建管线与周围其他管线、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规范后,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将土地权属人同意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作为土地手续办理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施工管理。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均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项目监督管理。
(一)规划监督管理。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放线后,须依法向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核准的地下管线管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跟踪测量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测绘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进度要求提供全程24小时服务,并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编制地下管线竣工测绘图。
(二)施工监督管理。地下管线工程应同步向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手续。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