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700117272136 /2014-255994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鄂府发〔2014〕2号
成文日期 2014-01-09 公文时效 失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防欠和清欠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1-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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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力度,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形势不断改观,但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部分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压力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有发生,对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一定影响。为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保障机制,做好农民工工资防欠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将防欠工作贯穿于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执法监察和竣工备案等工程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完善机制,强化监管,确保新开工项目农民工工资“零拖欠”。

(一)推行“零拖欠”投标制度。建立企业拖欠不良行为记录,施工(劳务)企业近两年在我市有两次以上拖欠劳务费(工资)记录或以往工程项目拖欠工资仍未清理的,取消承接新项目的投标资格。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要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切实把好“零拖欠”投标关。

(二)足额收缴工资保障金。新开工项目严格按要求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项目在办理质量监督委托手续前,必须提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凭证,否则不予办理。

(三)全面落实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严格执行《鄂尔多斯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鄂府发〔2011〕45号,下称《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从2014年起,所有新开工和复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必须实行专户储存、按月支付、银行代发、实名制管理,坚决杜绝采用预借生活费、工程决算后付清工资的结算方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专户开设、劳务费划拨比例、银行代发工资、实名制工资卡等手续办理情况,推进和规范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四)强化工程分包管理。禁止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队伍,分包工程项目必须由总包方和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并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严禁将工程项目整体转包或将分包工程再分包。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用工管理和工资发放情况履行监管职责,杜绝以包代管或放任自流。

(五)规范劳务用工行为。所有新开工项目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所有劳动用工行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队伍均要设置劳资专管员,工程项目开工、劳务队伍进场前,双方劳资专管员要到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劳务队伍资质、人员信息及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到属地劳动主管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合同备案。各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劳务队伍资质、人员信息及劳务分包合同等纳入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六)公开接受监督。各建筑工地要在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公示栏,对务工人员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并注明劳务用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和清欠主管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等,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七)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坚持“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开立劳务费(工资)结算专用账户,并将工程进度款的25%拨入该结算账户用于发放工人工资。禁止将工程款全部直接支付给承包方。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未清理前,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新的建设项目。

(八)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重点检查劳动用工情况,施工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动用工合同的签订、备案和履行情况,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执行和工资支付情况等。对不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工资拖欠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建设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九)建立诚信档案系统。定期汇总分析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劳务用工状况,将恶意欠薪、讨薪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与工程项目招投标和资质备案、升级等业务办理挂钩,实行准入清退制度。

二、强化清欠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及时了解掌握工资支付情况,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同时,对往年累欠的农民工工资制定出详细的清欠计划,积极组织化解,形成“零拖欠”的良性循环。

(一)继续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农民工工资清欠形势和重大复杂拖欠案件,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在清欠关键时期实行联合办公、共同接访、集中处置,确保每年在工程项目停工、农民工集中返乡前将工资足额发放到位。

(二)建立快速调处机制。分类处置所有拖欠案件,对拖欠金额较小、拖欠数额双方无疑议的,要责成专人跟踪落实;对存在合同纠纷的要及时移送劳动仲裁机构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鉴定或裁决;对债权债务清晰但无力现款结算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法院,协助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和恶意讨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追缴或打击。

(三)从源头上解决连环拖欠问题。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要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性债务化解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大政府投资工程往年拖欠工程款的清偿力度,特别是要优先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的工程款。对社会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制定还款计划,与被拖欠单位签订还款协议并监督执行。对竣工后不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决算、不签订还款协议或不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产权产籍登记等手续,不予核准新的建设项目。引导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各级司法部门要开设绿色通道,支持债权人通过诉讼及时保全债务人资产,协调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四)储备应急周转资金。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要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拖欠工资总额的5%-10%储备应急周转资金,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形成较大的群体性事件隐患时,适时启动应急资金予以垫付;属社会投资工程项目的,同时由人民法院保全、查封和拍卖债务人资产,偿还财政垫付资金。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民工工资防欠和清欠工作作为一项保稳定、促发展、促和谐的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层层细化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强化属地管理。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要切实承担辖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责任,把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作为重点工作任务,坚持“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的方针,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和过程管控,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部门各负其责。劳动部门要强化劳动用工监管,做好劳动用工纠纷和农民工投诉的调解处理等工作;建设部门要推进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设,配合劳动部门做好工资清欠等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欠薪逃匿和恶意讨薪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信访部门要及时通报拖欠工资信访案件的受理处置等情况;监察部门要强化相关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能职责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责任追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越级上访和群体性讨薪事件的,要严格追究所在旗区、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市对各旗区、经济开发区(园区)年度考核目标,对因工资拖欠问题不能按期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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